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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及分處獎勵舉發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83 年 07 月 22 日

一、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及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為獎勵加工出口區內(以下簡稱區內)從業人員發區內重要大環境污染事件,以保障國民健康,特定本要點。

二、管理處或分處環境保護服務站(以下簡稱環保站)未受理舉發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之主辦單位。

三、區內從業人員發現左列情形之一,得向環保站舉發並依本要點規定核發獎金:

 (一)目擊重大環境污染事實,舉發或提供照片、錄影帶或其他可資作證資料,經查證屬實並移送當地主管環保機關審核成立者。

 (二)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之慮,並經有關機關適時處置,環境末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破壞區內公有環境保護設施,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之慮,經提供證明協助破壞著。

四、管理處或分處應依環保站填具之「加工出口區從業人員舉發重大環境污染審查表」,辦理評審。

五、辦理評審區內從業人員舉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之審查小組,其組成人員左列規定:

 (一)在管理處由主管業務專門委員、工商科科長、環保站站長、研考法制專員組成之。

 (二)在分處由副分處長、第三課課長、環保站站長研考專員組成之。評審時,就環境汙染事件書面資料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經審查定案後,應簽請處長或分處長核定之。

六、獎勵金額及方式如下:

 (一)經審定為對社會公益有貢獻之事件,視貢獻程度每事件頒發新台幣貳千元至貳萬元之獎金。

 (二)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事件,以先舉發著為獎金核發對象,二人以上同時舉發同一事件,以該件應核發獎金平均分發。舉發同一事件之獎金已領發著,管理處或分處支給獎金義務,即為消滅。

七、對於舉發重要環境污染事件著其分之保密,依左列規定辦理。但經舉發者書面同意公開其身分資料者,不在此限:

 (一)有關舉發者之任何身分資料,環保站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不得洩露。

 (二)環保站於受理程序中,有關舉發者身分之任何文書、表格等文件,只得書寫姓氏、性別及其居住地址之區市鄉鎮等資料,並以密件方式辦理。

八、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管理處或分處預算下核實開支。

九、本要點自發文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