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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熱心公益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表彰熱心公益及對園區
    公共事務有重大貢獻之善行義舉,以蔚為風氣,進而營造優美祥和的
    園區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有下列事蹟足為楷模者,得推薦為熱心公益貢獻獎,予以表揚:
(一)捐建或整建公共設施,足以美化園區者。
(二)認養公共綠地,足以美化綠化園區者。
(三)捐獻人力、物力,有助災害救助者。
(四)仗義疏財,救助區內員工急難者。
(五)贊助經費或獎品有助園區育樂活動者。
(六)其他特殊或重大熱心公益事項。


三、熱心公益貢獻獎表揚對象:
(一)區內各單位或從業人員。
(二)區外之機關團體或社會人士,長期熱心園區事務,並符合前點事蹟
      者得比照辦理表揚。


四、為辦理熱心公益貢獻獎表揚活動,本處得由一、二、三、四組、人事
    室、會計室、各分處暨區內各工業同業公會、產業工會聯合會、勞資
    關係協進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事宜,並由處長派員擔任召集
    人,第四組勞動行政科為秘書業務承辦單位。


五、熱心公益貢獻獎之候選對象應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管理處各組室暨所屬各分處。
(二)區內各工業同業公會、產業工會聯合會、勞資關係協進會。
(三)加工出口區各單項社團。


六、熱心公益貢獻獎候選名單,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推薦表、具體事蹟
    佐證文件(須於前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報評
    選委員會,經評選委員會評定,於本處慶祝園區五一勞動節大會頒贈
    獎牌(狀),公開表揚。


七、熱心公益貢獻獎當選名額如下:
(一)區內事業單位依各工業同業公會別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依實際情形
      得從缺);其會員廠商在五十家以上者,得錄取二名,若有特殊情
      況,評選委員會得建議增加錄取優良單位家數,並由主辦單位簽請
      處長核定。
(二)區內從業人員、區外之機關團體及社會人士得視實際情形評定,不
      受名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