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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進口人申請輸入一氧化二氮許可文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一氧化二氮
    (俗稱笑氣)輸入後之流向,避免危害人體健康,特依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本作業要點之進口人,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
    記之出進口廠商,且交易對象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者。
三、進口人輸入一氧化二氮,非屬應向衛生福利部或經濟部
    工業局等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者,應依本作業要
    點向本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四、進口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以電子簽證之方式向本局提出申
    請核發許可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流向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進口人與工廠之交易證明文件,重量單位以公斤計。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五、本局應於收到申請書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
    審查符合規定者,即核發許可文件,不符規定者,逕予
    退件;進口人檢附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其於七日內
    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
六、依本作業要點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逾期失其效力。
七、進口人應檢附真實文件提出申請,必要時,本局得依貿
    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派員檢查。
  進口人如有提出不實文件或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等不法情事,應依貿易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