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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獎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鼓勵中小企業從事創新研究發展、提升技術水準、增強競爭力且促
    進產業升級,針對長期且持續以有組織、有系統之方法自行從事創新
    研究而有具體成效之中小企業,甄選較為傑出者予以適當之獎勵,以
    期技術生根,進而達到產業升級與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二)申請獎助標的為企業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等項,於前一年完成,並已
      商業化或量產者;所稱「產品、製程、技術」以符合專利法中有關
      發明或新型之規定者為原則,並以獲得國內外專利或登記著作權者
      為優先。


三、凡符合第二點條件之企業於規定期間內備妥制式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
    獎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者皆可向指定單位申請。


四、獎助方式:
(一)每年獎助名額以三十名為原則,實際獎助名額視本基金預算及評審
      委員會議決。
(二)企業申請之前一年未曾獲本獎獎助金,經評審通過者獲頒證書及獎
      助金,實際獎助金額視本基金預算及評審委員會議決。
(三)企業申請之前一年如已獲本獎獎助金,經評審通過者僅頒證書,不
      提供獎助金。
(四)申請獎勵標的如已(曾)獲政府機關補助,經評審通過者僅頒證書
      ,不提供獎助金。但其獲得補助並執行完畢後,再自行創新及研發
      程度高者,不在此限。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書面審查及實地訪審)及決審兩階段進行。
    各級審查皆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提荐後簽陳核定。
    各級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業者及政府代表等。
    審查重點為申請獎助標的之創新性、實用性、代表性或國際競爭力及
    申請企業之中長期研發構想。
    獎助名額應考慮行業分配。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推廣。
(二)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政府機關首長頒發當選證書和獎金。


七、得獎企業於當年有配合編製專輯及參加相關說明活動之義務。


八、得獎企業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實陳述者,其獎助證書及獎助
    金予以取消。


九、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