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創育產業之發展,促進創育機構國際化,
建構友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鼓勵具培育國際新創事業能力之創育機構申
請國際創育機構之登錄,進而成為本部林口新創園之優先進駐機構,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之創育機構為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
服務管理等業務(以下稱創育服務),協助培育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
之業者。
前項創育機構應為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或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
之外國公司。
三、本要點相關執行事項由本部委任中小企業處辦理。
四、申請登錄為國際創育機構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有協助其培育對象至海外拓展據點、爭取國際訂單、進駐國外創育
機構之能力。
(二)其培育對象三分之一以上為外籍人士或國際新創事業。
(三)與國外創育機構、國際新創事業或大型企業,有持續與常態性之業務
合作或資源連結。
五、國際創育機構登錄應由中小企業處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其創育服務能量、財
務狀況、營運機制、國際育成實績等條件及其佐證文件。
六、通過審查者,由中小企業處辦理登錄及核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證
書」,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申請展延,並經中小企業處審
查通過者,得再展延二年;如有不符合法令或本要點之情形,中小企業處
得撤銷或廢止其登錄證書。
七、獲國際創育機構登錄者得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優先進駐中小企業處林口新創園,享有一定比例之租金優惠或減免。
(二)獲「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中有關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
速育成機構之資格。
(三)申請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者,列為優先加分對
象。
(四)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經理級以上之管理階層
人員,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以本部書函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
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五)其國外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本部邀請來臺進
行相關合作事宜交流,得由中小企業處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警
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六)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或與在臺企
業有一年期以上合作(含技術指導)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學術人士等持
有效外國護照者,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推
薦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七)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
照者,得由中小企業處推薦(由本部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移民署
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務人士得經指定之查驗櫃檯
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八)其所聘雇之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含聘僱及履約關係,由中小企業
處協助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九)其所聘僱之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人員,由中小企業處協助向移民署申
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
卡。
(十)由中小企業處協助向本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
或研發測試用物品輸入之專案免驗。
八、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對象,除適用前點第四款至第九款措施外,
並得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其申請本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於評核項目內,納入加分機
制。
(二)經中小企業處審查推薦,依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規定申請
,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低八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五年
之新創企業,保證成數最低九成;其獲特定計畫補助或獎項者,於新
臺幣五百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並得以直接保證方式辦
理。
本部得因總補助預算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因素,保留開放補助申請或補助
金額調整之權利。
九、中小企業處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法人代為執行本要點之相關行政事宜,並得
以中小企業處名義對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之相關內容進行訪查及追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