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創育產業之發展,促進創育機構國際化,
建構友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鼓勵具培育國際新創事業能力之創育機構申
請國際創育機構之登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之創育機構為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營運
服務管理等業務(以下稱創育服務),協助培育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
之機構。
前項創育機構應為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依公司法辦理分
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事業。
三、本要點相關執行事項,本部得委任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
四、申請登錄為國際創育機構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有協助其培育對象至海外拓展據點、爭取國際訂單、進駐國外創育
機構之能力。
(二)其培育對象三分之一以上為外籍人士或國際新創事業。
(三)與國外創育機構、國際新創事業或大型企業,有持續與常態性之業務
合作或資源連結。
五、國際創育機構登錄應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其創育服務能量、財務狀況
、營運機制、國際育成實績等條件及其佐證文件。
創育機構如已進駐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所轄之創新創業據點,或獲得本
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創育補助者,得不經前項審查即取得登錄資格。
六、通過審查者,由本部辦理登錄及核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證書」,
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申請展延,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
再展延二年。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取得資格者,其國際創育機構登錄效期以進駐期間或獲
得補助之期間為準。
國際創育機構登錄期間內,本部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受抽查之機構不得拒
絕、規避或妨礙,並有配合提供必要文件之義務;如有違反法令或本要點
之情形,本部得令其改善、撤銷或廢止其登錄。
七、獲國際創育機構登錄者得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優先進駐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所轄之創新創業據點。
(二)具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推薦資格,惟
推薦時須出具敘明推薦理由之推薦函。
(三)申請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育機構補助計畫者,列為優先加分對象
。
(四)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經理級以上之管理階層
人員,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以本部書函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
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五)其國外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本部邀請來臺進
行相關合作事宜交流,得由本部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警政署航
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六)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或與在臺企
業有一年期以上合作(含技術指導)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學術人士等持
有效外國護照者,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推
薦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七)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
照者,得由本部推薦(由本部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傳送機
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務人士得經指定之查驗櫃檯快速通
關入出國境。
(八)其所聘僱之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含聘僱及履約關係,由本部協助
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九)其所聘僱之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人員,由本部協助向移民署申請工作
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十)由本部協助向本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
測試用物品輸入之專案免驗。
八、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對象,除適用前點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措
施外,並得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其申請本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於評核項目內,納入加分機
制。
(二)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適用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由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低八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五年
之新創企業,保證成數最低九成;其獲特定計畫補助或獎項者,於新
臺幣五百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
本部得因總補助預算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因素,保留開放補助申請或補助
金額調整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