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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以「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為推動原則,結合直

  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資源與發展潛力,擔任平台整

  合在地屋頂,遴選太陽光電營運商承租屋頂、設置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欲參與推動「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

(一)補助申請期間:分為示範階段及擴大推廣階段,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選擇參與。示範階段以三縣(市

   )為原則,必要時得予以增加名額。

 1.示範階段:欲參與本階段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具相關文件,送

  達能源局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於示範階

  段申請者得同時申請參與擴大推廣階段,能源局得一併

  核定其全程計畫及補助經費額度,經核定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免依擴大推廣階段相關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2.擴大推廣階段:

 (1)第一階段:欲參與本階段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文件,送

    達能源局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2)第二階段:未參與第一階段且欲參與本階段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3)第三階段:未參與第一及第二階段且欲參與本階段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

       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二)補助期間及經費額度:

 1.於示範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多補助半

  年,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於示範階

  段申請者並同時申請參與擴大推廣階段者,能源局得一

  併核定其全程計畫,兩階段總計至多補助三年半。示範

  階段之期間為半年,其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

  為上限;擴大推廣階段第一年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

  限,第二年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第三年度以新

  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於擴大推廣階段第一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

  起至多補助三年,第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四百

  萬元為上限,第二年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第三

  年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於擴大推廣階段第二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

  起至多補助二年,第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四百

  萬元為上限,第二年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4.於擴大推廣階段第三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

  起至多補助一年,第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四百

  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補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

   能源局提出申請,信封上並應註明「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字樣: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全程計畫書及年度計畫書(如附

  件二)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示範階段

  即申請全程補助經費時,應提交全程計畫書及年度計畫

  書,並自擴大推廣階段第一階段起逐年提出年度計畫書

  ;如僅申請示範階段、或全程補助期程為一年者,則僅

  需提交年度計畫書。

 3.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三)。

 4.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四)。

 5.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四)前款第二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應包括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策略(結合民

  間或民政系統)、區域潛能盤點及劃定、區域營運商遴

  選作業、營運商與民眾媒合、區域營運商執行管理、民

  眾協調等項目。

 3.全程及年度計畫期程及進度。

 4.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5.經費運用。

(五)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

   源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其申請。

 

四、能源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

  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之執行計畫

  書。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核定之

  計畫書執行內容、執行期間、計畫起始日及補助金額,

  向能源局辦理補助契約之簽訂;逾期未辦理簽約者,本

  部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經核准者,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經濟部委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

  點規定,向本部申請委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

  法相關業務事項,屆期未申請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資

  格。

 

七、補助經費用途、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補助經費用途包含執行轄內屋頂潛能盤點、區域劃定

   、區域營運商招商遴選及簽訂權利契約、執行督導、

   宣導推廣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應為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人事費、業

   務費。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屬補助推動支出費用之性質,

   不得直接作為設置者發電設備補助金。

(四)經費支用範圍以申請補助單位之核定計畫期間內執行

   計畫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五)申請補助單位得自辦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

   構辦理核定計畫執行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

   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八、擴大推廣階段,受補助單位應每季檢送進度報告,於補

  助契約簽訂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繳交年度執行報告書,

  並應依本要點經費撥付相關規定備齊應備文件向能源局

  申請撥付補助費用;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該期補助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受補助單位得

  於原因消滅後十四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九、補助經費撥付方式:補助經費於核定之各年執行期間分

  期初及期末二階段撥付,各階段撥款條件、撥付比例及

  應檢具之請款資料如下:

(一)示範階段:

 1.期初撥款:

 (1)撥款條件: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能源局簽訂補

    助契約。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能源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及補助契約影本。

  乙、經能源局核定之「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年度計畫書

        。

  丙、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

  丁、請款收據。

  戊、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2.期末撥款:

 (1)撥款條件:繳交期末執行報告書,並經能源局審查

       通過。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期末執行報告書。

  乙、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五)。

  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六)。

  丁、請款收據。

  戊、依第七點第五款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驗收結算證

        明。

  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之保管

        相關規定保管原始憑證,能源局得派員查核,受補

        助單位必須配合辦理。

    庚、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二)擴大推廣階段:

 1.期初撥款:

 (1)撥款條件:

  甲、第一年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能源局簽訂補助

        契約。

  乙、第二年為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屆滿一週年。

  丙、第三年為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屆滿二週年。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能源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及補助契約影本。

  乙、經能源局核定之「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年度計畫書

        。

  丙、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

  丁、請款收據。

  戊、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2.期末撥款

 (1)撥款條件:繳交年度執行報告書,並經能源局審查

       通過。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內核實結算

       。

 (3)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年度執行報告書。

  乙、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五)。

  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六)。

  丁、請款收據。

  戊、依第七點第五款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驗收結算證

        明。

  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之保管

        相關規定保管原始憑證,能源局得派員查核,受補

        助單位必須配合辦理。

  庚、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十、經能源局核准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一)普查轄內屋頂設置潛能,並依設置潛能規劃適當區域

      、分級訂定營運商招商遴選基本條件,執行營運商遴

      選及簽約。

(二)建立單一服務窗口與推動辦公室,協助民眾與營運商

      進行綠能屋頂評估、簽約、設置、運轉維護等事項,

      並監督獲遴選營運商。並應於獲遴選營運商與民眾因

      履約致生爭議時,依其相關調解機制,共同協調解決

      。

(三)遴選營運商

 1.依劃定區域進行公開遴選,並訂定營運商之投標資格;

  投標資格包含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設置實績等。

 2.遴選項目應考量營運商工程能力、財務健全性、技術規

  格、營運管理、屋頂改造規劃及回饋比例等,以確保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品質及營運商維運能力。

(四)營運商開發權利範圍

 1.開發權利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結合民政系統評估設置潛能,依設置

  潛能規模分級推動,遴選合適營運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劃定區域內,如有本部工業局

  所轄工業區、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轄加工出口區、

  科技部所轄科學工業園區,均非「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開發權利之適用範圍。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劃定區域內,屋頂所有權人如

  選擇自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出租屋頂予非獲遴選之

  營運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五)營運商開發權利期間

 1.獲遴選營運商之開發權利期間及相關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遴選公告與契約訂定。

 2.開發權利期間,營運商如因故需提前終止契約,應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書面同意後協議處理。如屬可歸責

  於營運商之事由,營運商應受遴選公告及契約之約束。

(六)綠電發展專戶:營運商應固定提撥百分之三比例之躉

   售電能收入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綠電發展專

   戶之用,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綠能發展推廣業務

   費用及地方回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其綠電

   發展專戶收入中,提撥至少六分之一予參與「綠能屋

   頂全民參與」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

   公處,作為地方發展與綠能業務推動之用。

(七)售電收入回饋金:營運商應依其於投標單所填之售電

   收入回饋比例給予參與本案之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回饋

   金,其回饋比例以不得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八)獲遴選營運商之權利與義務

 1.獲遴選營運商之電能躉購費率依當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

  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中有關「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

  畫」費率之規定辦理。

 2.獲遴選之營運商應依招商遴選公告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簽訂契約。

 3.獲遴選之營運商向區內屋頂所有權人承租屋頂,應依招

  商遴選公告規定之文件及承諾事項,與民眾簽訂契約。

 4.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營運期間內,得派員或第三方

  公正單位檢核發電設備設置及運轉情形,獲遴選之營運

  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其它配合事項: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與營運商完成簽約後,協助

  追蹤及回報執行進度,並報能源局備查。

 2.能源局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督考執行成效或要求提

  供相關資料,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配合

  。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3.於計畫執行期間,依能源局要求配合辦理再生能源推廣

  相關活動。

 4.營運商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規模時

  ,如有設置儲能設備規劃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向能源局申請補助,該項補助內容及方式另訂之。

 

十一、其他規定:

(一)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

   用罄時,能源局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

   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

(二)能源局對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補助單位、補助事項、

   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得

   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三)受補助款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助機關經查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能

   源局得視情節輕重,限期改善、終止補助或追回全部

   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五)補助計畫經核定,不得變更。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填

   具變更計畫書向能源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

   更之。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