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止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
濬土石遭受壟斷及使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並兼顧國有財產
收益之善良管理及引導砂石碎解洗選場合法化與砂石價格合
理化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河川水庫疏濬之土石以採售分離方式標售,屬國有財產之處
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亦不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
點第四點之工程分類規定,但其投標、開標及決標等作業程
序,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如附件一。
除緊急疏濬者外,公告土石標售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七日,第
三次以後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三日;專案申購公告受理
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土石標售應以財物變賣公告方式為之,並公告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財物變賣專區、執行機關網頁及實貼於執行機關公告(
布)欄。
三、本署各河川局及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河川水
庫疏濬採售分離計畫,其疏濬土石得採多數平均價決標方式
標售,但砂石市場供應緊急時,得以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
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申購抽籤之應變作法妥予因應。
得參與投標之廠商資格分為二類如下:
(一)第一類: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
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
(二)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
業項目代碼:B6)、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F111030、
F111090、F211010)、綜合營造業(E101)、土木包工
業(E10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21
)或疏濬業(E401)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四、河川水庫疏濬土石販售總量得保留百分之三十,優先提供重
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以該疏濬案歷次標售之最低之「最低決
標價」專案申購使用。
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
,得提高保留比例提供專案申購使用,不受前項保留百分之
三十之限制。
五、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採購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及公法人為限,其工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其規模由本署專案
簽報經濟部核定。
2.截至標售案公告開始供料日仍屬施工中之在建工程。
(二)每一個案申購量以一萬至十萬立方公尺為原則。如實際
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於辦理第二次申購公告時
,申購數量得調整為五千至十萬立方公尺。
(三)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1.確認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格條件及土石數量以該工程實需
數量為限。
2.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原訂契約單價及相關規定,核
算應調整之價差,並與承包廠商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契約
變更。
3.確實要求承包廠商提供供應連結廠商資料,並督導承包廠
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
程實績。
(四)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件二,
於公告指定申購期限內函送執行機關辦理。
(五)執行機關自行主辦之公共工程(含本署主辦執行機關管
理轄區之公共工程),如有符合第一款規定專案申購資
格而需申購土石者,執行機關得自行優先核配申購量或
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件三,向其他執行機關申請優先
核配申購量,不受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限制。
(六)執行機關得以疏濬之土石品質作為提供申購優先順序之
考量。實際申購總量超過規劃申購量時,由執行機關訂
期協調或公開抽籤決定;如實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
量時,執行機關得徵詢申購機關(構)依其實際需求酌
增核配其申購量,不受第二款限制,或視實際需要再行
辦理第二次申購公告或將其剩餘量流入標售處理。
(七)經核配決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執行機關函
文通知之申購核配量,於指定期間內,自行或出具證明
指定承包廠商,依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繳交所核配之土
石價款後,依所發給之取料期程及相關提貨單據或感應
器具(卡),於指定期間內完成提貨手續。
(八)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其主辦工程所需土石量,分
別向不同土石標售案申購,但其申購總量以該工程實需
土石量為限。
六、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以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一類廠商為
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二類廠商得參
加投標,但除屬緊急疏濬及第二目、第三目規定之情形
外,第二類廠商參加投標者,應與第一類廠商共同投標:
1.經第一次招標無法全數決標。但非屬緊急疏濬且第二次標
售調降標售底價時,投標廠商資格以前款規定之第一類廠
商為限。
2.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
者。
3.水系水庫位屬偏遠且土石去化困難(如附件四)。
(三)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配合可能運距、實際招標範圍及砂
石供應政策,限制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地址
須位於履約地點之一定範圍內,並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條
件之一。
(四)為符合採售分離原則,土石標售得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
得標廠商不得為同一家公司、行號或同一代表人、負責
人,如經發現土石標售之得標廠商有上述情形時,執行
機關應予取消其得標資格。
(五)應檢具之書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
明相關文件代之。
七、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標售底價由執行機關參考土石品質、鄰近
土石標售底價、「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
」之申購價格、砂石成品售價、運輸及加工成本、疏濬開採
及其他成本等因素訂定之。
八、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決標原則如下:(附件五)
(一)依標售總量規劃數個小標同時標售,每小標以一至十萬
立方公尺為原則,並得隨標售總量及市場狀況作必要之
調整。
(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
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
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
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以不超
過上限值且在公告標售單位數序位(由高至低)內之合
格標廠商投標價之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
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
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
由高至低取得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
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
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五)上述開標時,以全數合格標廠商之投標價高低定其序位
;投標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序位。
(六)如合格投標數未達標售單位數時,以各合格投標價平均
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如無合格投標者,宣布流標。
(七)流標或未決標之土石數量,得由執行機關檢討標售底價
辦理第二次標售、變更疏濬計畫土石量或視疏濬必要性
另予處理。
(八)執行機關辦理第二次以上標售時,已得標者可再投標;
經三次以上標售,仍有未決標、廠商未提料或專案申購
之剩餘土石數量時,得依歷次標售之得標順序取得得標
者同意,並得以提貨正常者為優先考量,以歷次標售最
低之「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
(九)經三次以上標售或標售底價低於許可採取土石使用費,
仍流標者,執行機關得逕改以採售合一方式辦理。
九、廠商參與投標前,應繳交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標廠商
之押標金,於繳交購得之土石款價後,自動轉為提貨保證金
,並於提貨作業完成後無息退還。而未得標廠商得自開標之
次日起五日內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交之押標金。
前項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依歷次辦理標售之最低決標
價與公告標售底價之差距情形,將廠商投標押標金訂為公告
標售底價之百分之十至二十;公告標價底價偏低者,執行機
關得自行提高押標金額度。但不得高於公告標售底價之百分
之五十。
專案申購機關除經執行機關優先核配自辦工程者外,均應繳
交核配之土石價款百分之十,作為提貨保證金。
押標金及提貨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申請程序等相關規定,準
用「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十、土石價款之繳交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
票或郵政匯票,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向執行機關一次繳款;以
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繳款後憑收
據領取提貨單據或感應器具(卡),逾限未繳款者,視同自
願放棄得標資格,並依第十一點及附件一多數平均價決標標
售土石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一、專案申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或提貨
保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申購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石價款。
(二)因可歸責於申購機關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
但經其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者,
不在此限。
十二、為加強土石料源出料後之查核管理工作,土石標售決標後
,執行機關應將得標廠商名冊公布於機關網站,並函送當
地相關之鄉鎮市公所、警察及環保等機關參考。
除緊急疏濬及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情形外,
得標廠商經查證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機關應停止出
料及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其參與該機關疏濬
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之投標資格三年:
(一)未將標得土石運至該得標廠商之加工場地;得標廠商屬第
二類,未運至共同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地者亦同。上開加工
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
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
(二)拒絕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前款情事。
(三)未依限期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
像紀錄。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無第一款情事者亦同。
前項查證工作,執行機關得委託保全公司執行。必要時,
並得請當地警方協助辦理。
得標廠商經檢舉有第二項第一款情事者,執行機關得限期
要求廠商提出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
像紀錄光碟片。
相關查證工作之執行程序如附件六。
十三、土石出貨以重量計價管制,並以公噸為計量單位,如有正
當理由未設地磅者,得以合法砂石車標準車斗或現場量測
之體積(立方公尺)計價管制,其他提貨時應行注意事項
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