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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文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三)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檢核本局各單位及高雄辦事處文書作業情形,加強公文流

      程管理。

(二)針對發現優、缺點問題,由各單位自訂改善目標,再定期

      複查,以提升公文品質與處理時效。

三、檢核對象:本局各單位、高雄辦事處。

四、檢核方式:

(一)由秘書室(文書科)每年辦理公文檢核二次,必要時得隨時

      複查之。

(二)以抽查個案方式進行,抽查數量以五至十件()為原則,

      並依檢核項目查閱各項書面資料及電子流程作業情形。

(三)所抽查之公文如已歸檔,將由檢核人員列出清單逕向檔案

      室調閱,俟檢核完畢後清點還卷(密件公文並簽名密封)
      ,如尚未歸檔則請各受檢核單位配合提供。

五、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檢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評定成績為優等者,對於表現優異之人員,記嘉獎一次  

   (單位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2、對於單位考列丙等以下者,則請該單位自行改善,並列為

      優先複查單位。

七、公文個案分析: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對於

  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未申請專案管制案件

  ),由總稽催人員將個案分析結果送陳後電郵該單位主管,

  並置於本局Intranet/文件管理/公文處理/公文稽催/逾處理

  時限三十日以上案件之個案分析,供同仁參考。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