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油煙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765-31 Safet
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2: Pa
erticular requirements ofr range hoods 規定,且貨品號列為
8414.60.00.00-1 之排油煙機,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排油煙機
。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排油煙機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
O)5801 或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
ciation International,縮寫 AMCA)210 標準規範內容之要求
。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 110V±2% 或 220
V±1%;額定頻率為 60Hz ±1%。
3.安裝方式與測試條件:排油煙機之出風口接上風口直徑 2.5 倍
長之直管,此直管應與 AMCA 風洞設備之標準風道入口垂直且氣
密性結合,施加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以最大速度運轉測試。
4.量測參數:
(1)受測樣品於參考靜壓 2.5 mm Aq(0.1 in Wg) 條件下,量測
其風量(立方公尺/ 分鐘,m3/min,CMM)、 消耗電功率(瓦
,W)、 功率因數、環境乾濕球溫度(度,℃)及大氣壓力(
千帕,kPa)。
(2)前項之風量實測值須依據 ISO 5801 或 AMCA 210 之規範,以
1 大氣壓、20 度(℃)之標準狀態轉換為標稱風量值。
5.排油煙機之能源效率值計算公式如下:
能源效率值=標稱風量(CMM)/ 消耗電功率(W)
(三)排油煙機能源效率基準:
排油煙機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不得低於 0.0793(CMM/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電壓(伏特,V)、 功率因數、額定
頻率(赫茲,Hz)、消耗電功率(瓦,W)、標稱風量(立方公尺
/ 分鐘,m3/min,CMM) 及能源效率值(立方公尺/ 分鐘/ 瓦,m3
/min/ W,CMM/W)。
(四)產品之標稱風量及消耗電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
第三位四捨五入。產品之能源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小數
點後第五位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