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抽(排)油煙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
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3805 規定之抽
(排)油煙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抽(排)油煙機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 CNS 7778 之要
求。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 110V±2% 或 220V±
1%;額定頻率為 60Hz±1%。
3.安裝方式:產品應以消費者使用的狀態,組裝完成的原始機型進行
測試,抽(排)油煙機之出風口接上風口直徑 2.5 倍長之直管,
此直管應與 CNS 7778 風洞設備之標準風道入口垂直且氣密性結合
。
4.測試條件:施加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排除 Turbo 模式,並以最
大轉速運轉 1 小時後測試。
5.量測參數:
(1) 受測樣品於參考靜壓 2.5 mmAq(0.1 inWg )條件下,量測其
風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CMM)、消耗電功率(瓦,
W )、功率因數、環境乾濕球溫度(度,℃)及大氣壓力(千
帕,kPa )。
(2) 前項之風量實測值須依據 CNS 7778 之規範,以 1 大氣壓、
20 度(℃)之標準狀態轉換為標稱風量值。
6.抽(排)油煙機之能源效率值計算公式如下:
能源效率值=標稱風量(CMM)/消耗電功率(W )
(三)抽(排)油煙機能源效率基準:
抽(排)油煙機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不得低於 0.0793(CMM/W )
(四)共通性要求:
1.產品之標稱風量及消耗電功率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
二位。
2.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之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
點後第四位。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電壓(伏特,V )、功率因數、額定頻
率(赫茲,Hz)、消耗電功率(瓦,W )、標稱風量(立方公尺/分
鐘,m3/min,CMM)及能源效率值(立方公尺/分鐘/瓦,m3/min
/W,CMM/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