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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精品選拔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臺灣精品之選拔,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精品選拔之獎項分為臺灣精品金質獎(以下簡稱金質獎)、臺灣
    精品銀質獎(以下簡稱銀質獎)及臺灣精品獎(以下簡稱精品獎)三
    種,其獎勵方式及獲獎件數如下:
(一)金質獎:頒發金質獎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總數以十件為上
      限;產品如未達金質獎標準者,應予從缺。獎金額度由本部委託辦
      理選拔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公告之。
(二)銀質獎:頒發銀質獎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三)金質獎及銀質獎總數以三十件為上限。
(四)精品獎:頒發獎狀一紙;其總數,由審查會依當年參選產品水準決
      定。
(五)於授權範圍內使用臺灣精品標誌。
(六)其他相關獎勵方式。


三、臺灣精品選拔作業分為初選及決選兩階段;初選選出精品獎,決選則
    自精品獎得主中選出金質獎及銀質獎。
    前項初選及決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2.產品評鑑:由審查委員依實際產品進行評鑑;必要時,得請廠商
        實地操作示範產品或提出說明。
(二)決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創新價值綜合資料進行審查
        。
      2.產品評鑑及簡報詢答:廠商應提送實際產品參與現場評鑑,並進
        行簡報及詢答。
    前項產品評鑑時,底面積超過一定尺寸之產品,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展
    現。底面積尺寸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四、臺灣精品選拔之受理日期,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五、精品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審定後,由執行單位報請本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核定後公告之;金質獎及銀質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
    審定後,於頒獎典禮現場公布之。


六、各獎項之頒獎人選,依經濟部主辦獎項及表揚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七、臺灣品牌企業參與臺灣精品選拔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企業製造或研發單位設於國內。
(二)企業之產品為上市未滿三年之量產工業產品,且已申請或已取得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認(驗)證或同等級國際認(驗)證。
    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
    。


八、執行單位應編印申請辦法及書表,輔導廠商明暸申請手續、選拔項目
    及程序,並得酌收分攤費。


九、申請參選之廠商於報名參選時,應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一)初選:
      1.公司基本資料。
      2.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品牌商標登記證書影本。
      4.產品基本資料。
      5.國內外認(驗)證資料;認證在申請中者,須提供申請文件字號
        。
      6.參考資料。
     (1)專利資料。
     (2)環保證明資料。
     (3)得獎紀錄。
     (4)在臺灣產製之證明資料。
     (5)其他相關資料。
      7.選拔項目:研發、設計、品質及行銷之評審資料。
(二)決選:創新價值綜合資料。


十、執行單位應就廠商報名提交之各項書表進行書面形式審查,並提供相
    關諮詢服務,於審查無誤後,以書面通知廠商。


十一、執行單位於申請廠商未依第九點規定提供完整文件或資料,或其資
      料填寫不符規定時,應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
      ,由執行單位逕予退件。


十二、廠商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時,由本部撤銷其得獎資格或取消其參
      選資格,且該廠商二年內不得再參加選拔。


十三、審查委員應就下列選拔項目進行評分,各項目之選拔細項及評分比
      重,由審查會訂定:
  (一)初選:
        1.研發。
        2.設計。
        3.品質。
        4.行銷。
        5.臺灣產製。
  (二)決選:根據研發、設計、品質、行銷及臺灣產製五項選拔項目在
        創新價值之表現進行綜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