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精品之選拔,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精品選拔由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選拔作業
,獎項分為臺灣精品金質獎(以下簡稱金質獎)、臺灣精品銀質獎(以下
簡稱銀質獎)及臺灣精品獎(以下簡稱精品獎)三種,其獎勵方式及獲獎
件數如下:
(一)金質獎:頒發金質獎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總數以十件為上限;產品
如未達金質獎標準者,應予從缺。
(二)銀質獎:頒發銀質獎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三)金質獎及銀質獎總數以三十件為上限。
(四)精品獎:頒發獎狀一紙;其總數,由審查會依當年參選產品水準決定
。
(五)於授權範圍內使用臺灣精品標誌。
(六)其他相關獎勵方式。
三、臺灣精品選拔作業分為初選及決選兩階段;初選選出精品獎,決選則自精
品獎得主中選出金質獎及銀質獎。
前項初選及決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2.產品評鑑:由審查委員依實際產品進行評鑑;必要時,得請廠商實
地操作示範產品或提出說明。
(二)決選
1.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依廠商提交之創新價值綜合資料進行審查。
2.產品評鑑及簡報詢答:廠商應提送實際產品參與現場評鑑,並進行
簡報及詢答。
前項產品評鑑時,底面積超過一定尺寸之產品,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展現。
底面積尺寸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執行單位得衡酌客觀情勢,研議合宜之選拔作業替代方案並報請本部國際
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核定後公告之。
四、臺灣精品選拔之受理日期,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五、金質獎、銀質獎及精品獎得獎名單經審查會審定後,由執行單位報請貿易
署核定後公告,或於頒獎活動時公布。
六、各獎項之頒獎人選,依經濟部主辦獎項及表揚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七、臺灣品牌企業參與臺灣精品選拔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企業製造或研發單位設於國內。
(二)企業之產品為上市未滿三年之量產工業產品,且已申請或已取得中華
民國國家標準、認(驗)證或同等級國際認(驗)證。
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
八、執行單位應編印申請辦法及書表,輔導廠商明暸申請手續、選拔項目及程
序,並得酌收分攤費。
九、申請參選之廠商於報名參選時,應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一)初選:
1.公司基本資料。
2.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品牌商標登記證書影本。
4.產品基本資料。
5.國內外認(驗)證資料;認證在申請中者,須提供申請文件字號。
6.參考資料。
(1) 專利資料。
(2) 環保證明資料。
(3) 得獎紀錄。
(4) 在臺灣產製之證明資料。
(5) 其他相關資料。
7.選拔項目:研發、設計、品質及行銷之評審資料。
(二)決選:創新價值綜合資料。
十、執行單位應就廠商報名提交之各項書表進行書面形式審查,並提供相關諮
詢服務,於審查無誤後,以書面通知廠商。
十一、執行單位於申請廠商未依第九點規定提供完整文件或資料,或其資料填
寫不符規定時,應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由執行
單位逕予退件。
十二、廠商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時,由本部撤銷其得獎資格或取消其參選資
格,且該廠商二年內不得再參加選拔。
十三、審查委員應就下列選拔項目進行評分,各項目之選拔細項及評分比重,
由審查會訂定:
(一)初選:
1.研發。
2.設計。
3.品質。
4.行銷。
5.臺灣產製。
(二)決選:根據研發、設計、品質、行銷及臺灣產製五項選拔項目在創
新價值之表現進行綜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