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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通案免除受補助財團法人科研採購迴避審查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監督管理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
    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之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及促進學研合作,
    依據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八條第四項授權,對於受補助財團法人之代表人利益衝突迴避之
    通案免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補助財團法人:指接受本部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財團法人。
(二)受補助財團法人之代表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為財團法人之代表人
      者。


三、受補助之財團法人關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
    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本部核定後通案免除迴避。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通案免除利益衝突迴避(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單位之代表人,係受政府所遴聘,擔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
(二)申請單位之代表人,同時並具有國立大學校長身份。
(三)申請單位應確保日後該代表人均不擔任申請單位科研採購之供應廠
      商計畫之主持人或成員。


五、申請單位應設立內部審核機制,並制訂內部審核規範;申請單位於提
    出申請前,對於該申請案件是否符合第三點情形,應依內部審核規範
    ,進行內部審核並通過。


六、申請單位對於符合第三點情形,負有舉證說明之責任,並提送下列文
    件,向本部提出通案免除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相關文件及第三款聲明文件。
(三)符合前點相關內部審核文件。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


七、本部進行審查程序時,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進行報告說明,或再
    行補送相關資料。


八、本部進行審查程序後,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之要件,得
    為同意通案免除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