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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通案免除受補助財團法人科研採購迴避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科字第11003450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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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監督管理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
    (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之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及促進學研合作,依據政府
    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四
    項授權,對於受補助財團法人之代表人利益衝突迴避之通案免除,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補助財團法人:指接受本部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財團法人。
    (二)受補助財團法人之代表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為財團法人之代表人者
        。
三、受補助之財團法人關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
    公共利益,得報請本部核定後通案免除迴避。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通案免除利益衝突迴避(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者,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單位之代表人,係受政府所遴聘,擔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
    (二)申請單位之代表人,同時並具有國立大學校長身份。
    (三)申請單位應確保日後該代表人均不擔任申請單位科研採購之供應廠商
        計畫之主持人或成員。
五、申請單位應設立內部審核機制,並制訂內部審核規範;申請單位於提出申
    請前,對於該申請案件是否符合第三點情形,應依內部審核規範,進行內
    部審核並通過。
六、申請單位對於符合第三點情形,負有舉證說明之責任,並提送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通案免除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相關文件及第三款聲明文件。
    (三)符合前點相關內部審核文件。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
七、本部進行審查程序時,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進行報告說明,或再行補
    送相關資料。
八、本部進行審查程序後,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之要件,得為同
    意通案免除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