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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
    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四)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推動事宜。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幕僚人員:
    (一)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
        擔任,另二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之,並考量其性別平衡,其餘
        委員,由部長就本部部內單位、附屬機關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
        平等專家學者聘任之,其中外聘民間委員三人至七人,且至少含一位
        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人事處處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人
        事處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或部外學者、專家列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