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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綜字第112014150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綜合規劃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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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
    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幕僚人員:
    (一)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
        擔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之,並考量其性別平衡,其餘
        委員,由部長就本部部內單位、附屬機關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
        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外聘民間委員三人至七人,應至少
        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低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部綜合規劃司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
四、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
    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或不具性別平等意
        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
        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部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
    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機關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部
    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五、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六、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機關派任之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
    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或部外學者、專家列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