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文書歸檔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未歸檔公文稽催之效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辦畢案件應於五日內送交秘書室(文書科檔案)歸檔,無法於期限內歸檔
    ,請辦理展期作業。
三、承辦人員原件遺失時之處理方式:
    (一)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實施公文整合及線上簽核管理系統以後之公
        文,於公文系統有電子檔可供下載者,由承辦人自行補印。
    (二)若無該檔案,則向原發文單位索取影本。
    (二)上述以影本代存情形,需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歸檔。
四、各單位如有將離職、外派、退休或組室間調動人員,各單位之歸檔人員應
    先查詢其是否有未歸檔案件,並積極處理,以免影響其離職或調動。
五、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辦畢案件及借調檔案,經稽催後一個月內仍未
    辦理歸檔(還),且可歸責於承辦人者,每件記承辦人一次申誡。由本局
    秘書室(文書科)彙整,送交人事室提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