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已建置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持續
運作,透過評鑑獎勵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強化社區自主防災能力
,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 年)提升科技防災
與避災措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範圍內,由該計畫、易淹水地區
水患治理計畫經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水
患自主防災社區。
三、各年度經濟部水利署評鑑水患自主防災社區作業計畫由本署另訂之。
四、獎勵實際內容及額度,內容原則如下:
(一)獲評鑑列為種子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獲評鑑列為特優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獲評鑑列為優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四)獲評鑑列為甲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五、本獎勵金請撥如下:
(一)獎勵金以一次撥付為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領據向本
署各河川局辦理請撥款項。
(二)受獎勵社區應開立領據(如附件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撥付款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撥付完成後應檢附受獎社區領
據或經費累計表(如附件一之一)向本署各河川局辦理核銷。
六、獎勵金支出運用以參加評鑑當年度及次一年度為限。
七、督導及考評
(一)受獎社區應每三個月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報直轄市、縣(市)政
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二、三、四)。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各受獎社區獎勵金
運用情形(考評表如附件五),並得要求受獎社區提出運用情形相
關佐證資料。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獎勵金撥付後次年度一月底前提報全年
獎勵金運用情形表函送本署各河川局(如附件六、七)。
(四)本署或各河川局得視需要會同地方政府實地訪查受獎社區之獎勵金
運用情形。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