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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水防字第1093305167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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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已建置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持續運作
    ,透過評鑑獎勵績優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強化社區自主防災能力,依行政
    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  年)提升科技防災與避災措施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範圍內,由該計畫、易淹水地區水患
    治理計畫經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水患自主防
    災社區。
三、各年度經濟部水利署評鑑水患自主防災社區作業計畫由本署另訂之。
四、獎勵實際內容及額度,內容原則如下:
    (一)獲評鑑列為種子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獲評鑑列為特優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獲評鑑列為優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四)獲評鑑列為甲等之社區頒給獎勵金,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五、本獎勵金請撥如下:
    (一)獎勵金以一次撥付為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領據向本署
        各河川局辦理請撥款項。
    (二)受獎勵社區應開立領據(如附件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撥
        付款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撥付完成後應檢附受獎社區領據或
        經費累計表(如附件一之一)向本署各河川局辦理核銷。
六、獎勵金支出運用以參加評鑑當年度及次一年度為限。
七、督導及考評
    (一)受獎社區應每三個月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備查(格式如附件二、三、四)。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各受獎社區獎勵金運
        用情形(考評表如附件五),並得要求受獎社區提出運用情形相關佐
        證資料。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獎勵金撥付後次年度一月底前提報全年獎
        勵金運用情形表函送本署各河川局(如附件六、七)。
    (四)本署或各河川局得視需要會同地方政府實地訪查受獎社區之獎勵金運
        用情形。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