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中小企業維護法律權益,遴聘對中小企業具服務熱忱之律師(
以下簡稱榮譽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聘條件
榮譽律師之遴聘條件如下:
(一)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年以上之現職律師,並具服務公益之熱忱者。
(二)無違反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及律師倫理規範者。
三、遴聘人數
榮譽律師之遴聘人數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本處得視申請人數及需求
聘任之。
四、申請方式
申請擔任榮譽律師者,應填具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申請表(如附件),
並檢附律師證書影本與彩色照片二張,提出申請。
五、遴選流程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為榮譽職,聘期為二年,遴選流程如下:
(一)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之申請案,由受理申請之地區律師公會初審,初
審合格者再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確認無違反本
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範後,提送「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
」進行決審。
(二)榮譽律師之續聘申請案,服務績優且願意繼續擔任榮譽律師者,經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確認無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
二項規範後,提送「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六、講習會
當年度新申請並通過決審之榮譽律師,於參加本處舉辦之講習後授予
聘書。
七、服務範圍
(一)榮譽律師之諮詢服務範圍如下:
1.於本處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站提供網路諮詢服務。
2.提供中小企業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3.提供中小企業面談法律諮詢服務。
4.擔任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二)服務績優之律師本處將邀請參加中小企業法規相關宣導活動。
八、服務績效
本處就本要點第七點第一項服務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提送中
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做為榮譽律師續聘之考量依據。
九、終止聘任
聘任期間有以下事由者,本處得終止聘任:
(一)違反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及律師倫理規範者。
(二)經刑事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律師資格遭免除者。
(四)自行提出申請放棄擔任者。
十、資訊揭露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之基本資料,本處得收錄於網站,以供中小企業搜
尋與利用。
十一、執行之委任
本處就本制度之推動與執行,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