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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場地借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一、本中心相關訓練設施以提供本中心辦理教育訓練、會議研
    習使用為優先,於公務使用之餘提供場所設備以借供各機
  關()及企業團體辦理推廣教育及學術性活動之用。

二、借用時段分為(1)、全日:上午800至下午1700、(2)、

半日: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300至下午1700

、晚間18002200。借用使用者應遵守本中心有關規定。

三、借用者應支付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依本中心場地維護費價
  目表計收。

 

四、器材除本中心各場地價目表內規格欄所列配備外,其餘由借
  用者自備。

 

五、請於借用二週前以書面申請(借用當日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 
  繳清維護費)。洽定後如有變更應於借用前一週以電話連絡
  ,經同意始能變更。

六、借用者自行負責會場佈置,借用完畢應回復原狀。禁止變動
  原有設備,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亦不得超載使用電器設備
  ,如有毀損公物之情事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七、借用場地內均禁止吸煙;禮堂、簡報室、談判教室及電腦教
  室均禁止攜入茶水、食物,並禁止辦理外燴餐會,亦不得從
  事其他活動如商業、廣告行為,如違背政府法令及本中心場
  地借用宗旨時,本中心有權立刻停止借用。

八、本中心汽、機車停放(不另保留車位)請遵照警衛人員指示
  進出,以維護區內安全。

九、本要點自奉准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