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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培字第1130500056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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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相關訓練設施以提供經濟部所屬機關辦理教育訓練、會議研習使用為
    優先,於公務使用之餘供各機關(構)及企業團體辦理推廣教育及學術性
    活動等之用,以提升使用效益,特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國有公
    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時段分為
    (一)平日:
        1.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2.半日:上午八時至上午十二時或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二)例假日:
        1.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2.半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或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三、申請使用者應支付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依本所場地維護費價目表計收。
四、器材除本所各場地價目表內規格欄所列配備外,其餘由申請使用者自備。
五、於申請使用十五日前以書面申請(使用當日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清維護
    費)。洽定後如有變更應於使用前七日以書面連絡,經同意始能變更。
六、使用場地者自行負責會場佈置,使用完畢應回復原狀,並應遵守以下注意
    事項:
    (一)禁止變動原有設備,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亦不得超載使用電器設備
        ,如有毀損公物之情事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二)申請單位需妥善維護使用場地內各項設備,若有毀損情事發生,需負
        總賠償責任。
    (三)使用場地期間所產生之垃圾,於當天活動結束離開前,應完成收集及
        分類處理,並遵守環保相關政策及規定。
    (四)麥克風、投影機可使用本所現有設備,其它設備物品及消耗性用品(
        如茶包、紙杯、文具用品等)由使用單位團體自備,本所無法代為保
        管或寄放,亦不提供資料影印。
    (五)本所不提供使用場地活動相關之連繫協助,有關學員與使用單位間之
        溝通協調,請自行處理。
    (六)進入大門請主動出示識別證或受訓通知單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以資
        識別。
    (七)大門口保全人員必要時將實施車輛及人員之物品檢查。
    (八)使用場地內均禁止吸煙;禮堂、簡報室、談判教室及電腦教室均禁止
        攜入茶水、食物,並禁止辦理外燴餐會。
七、申請使用者,應遵守前點注意事項外,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立
    即停止其使用,並不予退還場地維護費。
    (一)商業、廣告行為或以集會或演講為名,而行私人營利之實者。
    (二)違背政府相關法令政策,妨害社會秩序、安寧或善良風俗者。
    (三)私自轉讓他人使用或與原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四)活動期間經認定影響本所公務訓練或損毀建築設備或使用場地者。
八、本所汽、機車停放(不另保留車位)請遵照警衛人員指示進出,以維護區
    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