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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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
歷史法規: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pdf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主旨: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如附件。
依 據:
度量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