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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主旨: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如附件。
 
依  據:
度量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