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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知識服務業的發展,扶植國內技術
    服務機構(含營利機構、非營利機構及學校),建構公平競爭環境,鼓勵
    技術服務機構申請技術服務能量之登錄,進而能成為本局功能性專案輔導
    計畫之技術服務單位,藉由本局專案計畫資源,協助產業進行研發創新、
    提升效能、升級轉型及永續發展等產業知識化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技術服務機構為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營業登記之技術服
    務機構。
三、本要點所適用之技術類別及服務項目,如附件一所示。
四、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審查應審查其技術服務能量及財務狀況,其申
    請作業之辦理程序如附件二所示,應備下列申請文件:
    (一)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最近三年度報稅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五、辦理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作業,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專業技術能力。
        1.技術服務人力配置與素質
        2.輔導或服務實績
    (二)執行管理能力。
    (三)財務健全度。
六、前點相關資料不全者,應限期通知補件或補正。
七、為審查第五點事項,本局得依各登錄類別或服務項目聘請學者專家組成經
    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技術審查會(以下簡稱技審會)。
八、本要點所適用之各技術類別、服務項目及審查要項等內容,均應詳細訂定
    登錄須知,上述相關之新增及修正,本局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經濟部工業
    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審議,由該
    類別業務組組長擔任召集人。
九、技術服務機構之資格審查,由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執行單位辦理,其通過資
    格審查者,提請技審會審查(技審會議簡報格式如附件四)。通過技術審
    查者,由登錄彙總單位辦理登錄及發證(通知定型稿如附件五)。未通過
    審查者,應函知申請業者(通知定型稿如附件六)。
十、通過審查者,由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彙總單位統一辦理登錄及核發「經濟部
    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以下簡稱服務能量登錄證書)
    作業(通知定型稿如附件七)。
十一、發給服務能量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得經技審會書面審查
      通過後再展延二年。
十二、服務能量登錄證書應載明技術服務機構通過登錄之技術服務項目、技術
      服務分項、登錄日期及有效期限(如附件八)
十三、技術服務機構之負責人、連絡窗口、電話及傳真等基本資料,如有變更
      ,需即檢附變更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如附件九),向登錄執行單位申請
      變更,並由登錄執行單位知會登錄彙總單位。
十四、為供各界參考使用,應於本局網站隨時更新已登錄之基本資料。
十五、本局得委託服務能量登錄彙總單位及登錄執行單位,以本局名義對技術
      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之相關內容進行查訪及追蹤管理。
十六、為辦理本要點之登錄作業,本局得委託民間團體代為執行相關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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