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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產策字第112013262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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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扶植國內技術服務業發展,鼓勵技
    術服務機構申請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協助產業進行創新應用、經營管理、
    系統整合及永續發展等,引導產業升級轉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之技術服務機構,為依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登記之營利機
    構、非營利機構與學校等。
三、本要點所適用之技術服務機構登錄類別及項目如附件一。
四、為辦理本要點之登錄作業,本署得委託法人或團體執行相關行政事宜(以
    下簡稱執行單位)。
五、技術服務機構申請技術服務能量登錄應備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年度報稅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前項文件經審查不全者,得限期通知補件或補正。
六、本要點登錄審查作業包含資格審查及技術審查等程序(程序如附件二),
    通過資格審查者,進行技術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專業技術能力。
        1.技術服務人力配置與素質。
        2.輔導或服務實績。
    (二)執行管理能力。
    (三)財務健全度。
七、為辦理前點技術審查作業,本署得依各登錄類別或項目聘請學者專家組成
    能量登錄技術審查會(以下簡稱技審會)審查。
八、本要點所適用之各登錄類別、項目及審查標準等內容,應訂定詳細作業規
    範,本署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能量登錄審議會審議後訂(修)定之,由該
    類別業務組主管或指派專家代表擔任召集人。
九、通過技術審查者,由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辦理登錄及核發服務能量
    登錄證書。未通過審查者,應由執行單位函知申請者。
    前項通過技術審查登錄名單公告於本署網站。
十、服務能量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證書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經技
    審會書面審查通過後,得展延二年。
十一、服務能量登錄證書應載明技術服務機構通過登錄之技術服務類別、項目
      與分項、登錄日期及有效期限。
十二、技術服務機構之負責人、連絡窗口、聯絡方式如有變更,須即檢附變更
      申請表等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變更,並由執行單位知會經濟部產業競
      爭力發展中心。
十三、本署或執行單位得會同學者專家對獲登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查訪及追蹤
      管理,查核是否符合登錄項目及審查標準。
十四、通過服務能量登錄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註銷其登錄資格並收回證書
      :
      (一)解散或歇業。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三)經查核有不符登錄類別、項目及審查標準之情事者。
      (四)執行技術服務業務,有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民眾或公共利益之重大
          危害,並經查核屬實者。
      (五)出現重大爭議糾紛影響社會形象或民眾觀感,經本署組成審查會議
          審議,審查委員多數決註銷其通過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