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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國標準授權影印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供外國標準組織授權本局影
    印其資料,以供各界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與本局已簽訂授權影印合約之外國標準組織資料。



三  受理方式
    現場:申請人應填寫「外國標準資料借閱申請單」交由服務人員調閱
    資料點交申請人,如申請人確實需影印該標準資料時,應另行填寫「
    外國標準資料授權影印申請單」,並由服務人員核算權利金,申請人
    於付費後自行影印,並逐頁加蓋授權章。
    函購:申請人得以信函、傳真或電話方式詢價,本局於收到前述之詢
    價後,得依申請人之要求以電話或書面報價 (此報價有效期限為一個
    月) ,經申請人確認其需要之標準資料後,得以劃撥、匯票或即期支
    票等方式付款,本局於收到款項後五日內,即寄送資料及收據。



四  收費標準
    每份授權影印費用包括項目如下:
    權利金:依最新目錄上之定價及各授權影印合約所規定之比例計算並
    換算成新台幣;換算標準以報價時之匯率為基準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
    至個位數) ,並以每月五日、十五日及二十五日為匯率調整日。
    手續費:為權利金之百分之十,作為本局支付影印紙張、碳粉費用、
    貼補匯差損失及支付國外權利金結匯之手續費等費用。
    各授權影印合約所訂權利金比例與該份標準之原版售價相同時,則不
    加計手續費。



五  經完成繳費手續取得資料後,本局開立統一收據,每日解繳國庫,申
    請人不得任意要求退費及更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