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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標準資料供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料字第109860021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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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外國標準資料予各界參考,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與本局已簽訂授權協議之外國標準組織資料。
三、受理方式
    (一)臨櫃辦理:申請人應填寫「外國標準資料借閱/購買申請單」交由本
        局服務人員檢視並據以繕製報價單,經申請人簽名確認無誤並付款後
        ,取得所購外國標準資料。
    (二)通信辦理:申請人得以電子郵件、信函、傳真、電話或於本局網站線
        上詢價,本局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復報價單予申請人(此報價有效期
        限為一個月,逾期須重新報價),申請人得選擇臨櫃付款取件;或以
        劃撥、匯票或即期支票等方式付款,本局於收到款項後五日內,寄送
        資料及收據。
四、前點標準資料依紙本或電子化類型之不同,由本局分別加蓋各該外國標準
    組織規定式樣之授權章或附加浮水印後提供予申請人。
五、每份外國標準資料費用包含權利金及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權利金:依各標準組織網站上之定價及其與本局間之授權協議所規定
        之權利金比率計算,換算成新臺幣;換算金額以本局報價時之匯率為
        基準(採無條件進位法取至個位數),並以每月五日、十五日及二十
        五日為匯率調整日。
    (二)手續費:為權利金之百分之十,作為本局支付影印紙張、碳粉費用、
        貼補匯差損失、支付權利金之結匯手續費及網路傳輸等費用。
    各授權協議所訂權利金比率與該份標準之原版售價相同時,則不加計手續
    費。
六、經完成繳費手續後,本局開立統一收據,每日解繳國庫;完成資料下載或
    複印後,申請人不得要求退費及更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