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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門禁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門禁管理,維護機

  關整體安全,特依據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機關安全之維護為本局各級長官及全體同仁之職責,門禁管

  制尤為安全維護之首要工作,各單位同仁應共同遵守並隨時

  提高警覺,於發現可疑人、事、物時,應即時向執勤保全人

  員反映。

三、本局門禁管制由合約保全公司派駐本局之保全人員負責執行

  ,並由政風室及秘書室督導相關安全維護事宜。

    執勤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所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接待

  外賓訪客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 1)之規定辦理,遇有重要

  或特殊狀況應另登載於保全日誌以備查考。

四、進出本局憑證管制,員工應佩戴服務證;委辦單位、勞務外

  包駐局人員及志工,應佩戴臨時出入證;其他人員,含本局

  退休人員、洽公民眾及施工廠商等,應於大門警衛室登記換

  證後佩戴來賓證。

五、重要外賓或長官蒞臨訪視,執勤保全人員應迅即通報各受訪

  長官,並通知業務單位派員至會客室引導及接待。表明拜會

  六樓長官應即通知受訪長官秘書,如經詢問仍無法確認拜會

  單位時應引導至會客室,同步通知秘書室、政風室協助;惟

  表明新聞媒體或記者採訪,應引導至記者室,並同步通知秘

  書室(新聞室)引導及接待。

六、本局舉辦會議、研習或社團活動時,各主辦單位應於事前將

  開會通知單或活動資料(含參加人員名冊)副知大門警衛室  

  。參加人員,得憑開會通知單、研習或活動通知等文件,經

  執勤保全人員核對身分後,免登記換證入局。

    如訪客未持文件,由執勤保全人員先行詢問及登記訪客

  身分後,引導訪客至會客室及聯繫業務單位接待。

七、私人訪客,執勤保全人員應先洽詢來訪人員身分辦理登記及

  換證後,始得進入本局。若由受訪人員親自或派員接待引導

  者,得免換證。

八、本局大門開放時間平日上午六時至夜間十時,後門至夜間九

  時。例(放)假日時段,除特殊情形,不開放本局現職員工

    、委辦單位及勞務外包駐局以外人員進入本局;例()假日

    進出本局者,應由大門警衛室於登記表(如附件2)登記入/

    局時間及事由。

九、無論平日或例假,除特殊需求外,人員不得留宿於局內。廠

  商於非上班時間在局內施工者,承辦單位得視需要派員到場

  監工。

十、本局員工駕駛之車輛一律憑停車證進入地下停車場;洽公民

  眾及送貨廠商臨時停車,須在執勤保全人員引導下,以不妨

  礙交通及人員進出為原則,暫停於一樓廣場週邊指定位置。

十一、不得轉借服務證及臨時出入證供他人使用,若有遺失時應

   立即通知人事室及政風室,其違反規定導致人身、財務安

   全者,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十二、自本局攜出公物時,應由該物品保管單位填具物品放行單

   (格式如附件 3),並經主管核章同意後,由執勤保全人

   員查驗無誤,始得放行。

十三、執勤保全人員為維護機關安全之需要,應禁止無正當事由

   者進入本局,並應視情況通知政風室、秘書室或有關業務

   單位派員支援處理。

十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執勤保全人員應視危急程度通知轄區

   員警,並通知政風室及秘書室事務科派員支援處理:

 ()攜帶易燃、易爆裂、有毒物等危險物品,有害人身、公眾

   安全之虞者。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具攻擊性、破壞性等危險物

   品者。

十五、執勤保全人員遇有至本局陳情、請願或抗爭案件,應迅即

   通報政風室,並應視情況加強門禁管制。

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