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創育產業之發展,促進創育機構國際
化,建構友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鼓勵具培育國際新創事業能力之創
育機構申請國際創育機構之登錄,進而成為本部林口新創園之優先進
駐機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之創育機構為提供空間、設備、專業諮詢、技術轉介及
營運服務管理等業務(以下稱創育服務),協助培育從事創新研發及
創業發展之業者。
前項創育機構應為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或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
登記之外國公司。
三、本要點相關執行事項由本部委任中小企業處辦理。
四、申請登錄為國際創育機構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有協助其培育對象至海外拓展據點、爭取國際訂單、進駐國外
創育機構之能力。
(二)其培育對象三分之一以上為外籍人士或國際新創事業。
(三)與國外創育機構、國際新創事業或大型企業,有持續與常態性之
業務合作或資源連結。
五、國際創育機構登錄應由中小企業處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其創育服務能量
、財務狀況、營運機制、國際育成實績等條件及其佐證文件,採隨到
隨審辦理。
六、通過審查者,由中小企業處辦理登錄及核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
錄證書」,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申請展延,並經中小
企業處審查通過者,得再展延二年;如有不符合法令或本要點之情形
,中小企業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登錄證書。
七、獲國際創育機構登錄者得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優先進駐中小企業處林口新創園,享有一定比例之租金優惠或
減免。
(二)獲「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中有關政府相關機關認
定之加速育成機構之資格。
(三)申請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者,列為優先
加分對象。
(四)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及總經理持有效中華民國護
照者,以本部書函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
行卡。
(五)其國外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本部邀請
來臺進行相關合作事宜交流,得由中小企業處推薦,以本部書
函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
(六)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
外國護照者,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推
薦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七)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
外國護照者,得由中小企業處推薦(由本部將名冊傳送移民署
;並由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務人士
得經指定之查驗櫃檯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八)其所聘雇之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含聘僱及履約關係,由中
小企業處協助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
工作許可。
(九)其所聘僱之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人員,由中小企業處協助向移
民署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
合一之就業金卡。
(十)由中小企業處協助向本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自用品、商業樣品、
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輸入之專案免驗。
八、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對象,除適用前點第四款至第九款措施
外,並得適用下列優惠措施:
(一)其補助申請計畫:
1.本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經中小企業處審查通過者,核
定補助款外加百分之十五,惟加成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
核定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本部林口新創園相關補助計畫,經中小企業處審查通過者,
補助比率至少為百分之四十。
(二)其國外創新創業重要展會參展補助申請,經中小企業處審查通
過者,每案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補助。有關國外創新創業重
要展會,由中小企業處另行公告之。
(三)其獲特定計畫補助或獎項者,經中小企業處專案審查推薦依中
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以下簡稱創新專案貸款要點)規
定申請,於新臺幣五百萬元額度內,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提供直接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
(四)未獲特定計畫補助或獎項者,經中小企業處專案審查推薦依創
新專案貸款要點規定申請,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低
八成最高九成之融資保證,惟成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企業,保證
成數最低九成。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之特定計畫補助或獎項,由中小企業處另行
公告之。
總補助預算如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本部將保留補助金額調整之權利
。
九、中小企業處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法人代為執行本要點之相關行政事宜,
並得以中小企業處名義對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之相關內容進行訪查及追
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