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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鏡面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鏡面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菜寮溪支流鏡面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使用為標的,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
    構,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南化區小崙里,台三線公路三百八十三公里處東側
    約五百公尺之菜寮溪支流鏡面溪出口,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功能之需要。
(二)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閘門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
      域者。
(七)排砂運轉:經由水庫排砂閘門道之運轉。
(八)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九)下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量。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其水庫運用規線分上限及下限,水庫水位在上限
    以上時,依正常需水量供應,並得視用水需求增加調配之;水庫水位
    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正常需水量供應;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時,
    依區域水源情勢縮減供水量。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


六、為延長水庫壽命應實施排砂運轉,其排砂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若水庫淤積超過閘門底部標高一百三十
      公尺,得視水庫蓄水情況及下游用水需求,實施排砂運轉。
(二)每年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四十三公尺自由溢流時,得實施排砂運
      轉。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一百四十三公尺。


八、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標高超過一百四十三公尺時,自由溢
    流。


九、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四十三公尺,應實施防洪
    運轉,得開啟排砂道放水洩放水量,惟最高放水量不得大於水庫進流
    量,放水量之增加率,亦不得超過水庫進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十、本水庫於放水溢洩洪前一小時,應向下游地區發布放水警報,並通知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警察局、臺南市消防局
    、臺南市南化區公所、左鎮區公所、山上區公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
    ,促請在下游河川區域內活動民眾儘速離開。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應
      依據水庫水位實施緊急運轉,洩降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
      脅時為止。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無法事先
      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時,應立即播放放水警報,並依據災害防救法
      第十四條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