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鏡面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菜寮溪支流鏡面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使用為標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南化區小崙里,台三線公路三百八十三公里處東側約五
百公尺之菜寮溪支流鏡面溪出口,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功能之需要。
(二)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有效蓄水量劃定界線,
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三)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或取出水工閘門放
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且
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空庫防淤運轉:本水庫於五月下旬至八月下旬間,為達防洪、防淤或
清淤需要,經由取出水工放空庫水之運轉。
(八)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空庫防淤運轉、水質異常、維修
需要時,經由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九)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及取出水工放水之總放水流量。
(十)洪峰流量:洪水過程中最大之水庫進水流量。
(十一)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一百四十三公尺。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水庫蓄水量超過上限時,依正常需水量供應,並得視
用水需求增加調配之;水庫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時,依正常需水量供應,必
要時得由南化水庫支援供水。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
七、本水庫於五月下旬至八月下旬間實施空庫防淤運轉時,由南化水庫支援本
水庫下游用水需求。
第三章 空庫防淤運轉
八、本水庫於空庫防淤期間,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非颱風或豪雨情況下,五月下旬至八月下旬間,最高蓄水位為標高
一百三十公尺為原則。
(二)為清淤或防淤或為符合前款規定,得開啟取出水工進行調節性放水,
以放空庫水為原則。
(三)空庫防淤期間之供水依第七點規定執行。
九、本水庫於空庫防淤開啟取出水工放水前一小時,應向下游地區發布放水警
報,並通知自來水公司、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南區水資源分署、第六河川
分署、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警察局、消防局、臺南市南化區公所、左鎮區
公所、山上區公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促請在下游河川區域內活動之民
眾儘速離開。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於颱風情況、豪雨情況或非空庫防淤期間蓄水量超過運用規線上限
時,得執行調節性放水,或優先運用取出水工實施防洪運轉,以增加滯洪
容積或促進防淤。
十一、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標高超過一百四十三公尺時,自由溢流
。
十二、本水庫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前水庫之最高放水量不得大於最大水庫進
流量,放水量之增加率,亦不得超過水庫進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十三、於水庫進水量逐漸減少,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最高洪
峰流量。
十四、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或放水前一小時,應向下游地區發布放水警報,並依
第九點通報機制規定執行。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五、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應依據
水庫水位實施緊急運轉,洩降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
十六、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無法事先通知
或通報相關單位時,應立即播放放水警報,並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