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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協助辦理河川水庫疏濬土石標售,審認其得參與投標之第一類砂石
    碎解洗選場資格認定,訂定本基準。


二、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之主辦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在中央為經濟部。


三、本基準所稱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係指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
    力,並依法辦妥工廠登記、臨時工廠登記或使用地經同意變更編定為
    礦業用地者。
    前項所稱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加工設備:
      1.碎解設備:應包含粗碎機及中(細)碎機。
      2.洗選設備:應包含洗砂機及篩選機。
(二)加工能力:
      得生產出混凝土用粗、細骨材成品;必要時,主辦機關可要求現場
      試車據以判斷。


四、申請認屬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之;書件不齊全者,應不受理:
(一)基本文件: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使用地經同意變更編
      定為礦業用地證明文件;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使用地經同意變
      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至 109  年 6  月 2  日
      止。
(二)場區設備配置實測圖:
      應與核准之工廠(臨時工廠)登記事項或興辦事業計畫相符,圖面
      應套繪地籍圖並標示地號。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辦理現地查核,經認符資格者
    ,檢附前項申請文件及現地認定紀錄表(如附件),依下列情形報請
    辦理登錄事宜:
(一)已辦妥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者:分送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及經濟部礦務局,由經濟部礦務局辦理資料登錄。
(二)使用地經同意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者:由經濟部礦務局辦理資料登
      錄。
    前項認定如有疑義,由中央主辦機關複審認定之。


五、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登錄資格並由經
    濟部礦務局刪除資料登錄:
(一)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工廠(臨時工廠)登記事項,或未依興辦事業計
      畫使用,經主管機關就其權責範圍查認確定者。
(二)未依「砂土石產銷存動態調查實施計畫」按月填報調查資料連續達
      2 個月以上,經經濟部礦務局限期補報,逾期未報者。
(三)主辦機關於現場檢查與其當初辦理現地認定紀錄情形不符,但其變
      更事項經權責主管機關同意者除外。
(四)109 年 6  月 3  日起尚未辦妥工廠登記者。
(五)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予廢止其資格者。
    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日起 6  個月內不得申請認定;重行申請認定
    時,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