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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審查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採購審查制度,落實
    源頭管理,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特成立工程採購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本署巨額工程採購,審查事項如下:
 (一)決標原則。
 (二)爭議處理。
 (三)底價審查。
 (四)標價偏低情形檢討。
    前項第(一)款決標原則,應於招標前提報本小組審查,(二)
    、(三)、(四)款則依實際需要提報審查。
三、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辦理底價審查,應先參考公共工程委員
    會公開於資訊網站歷史標案及「營建物價」價格資料庫、決
    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相關物價資訊等,並應注意施工地
    點與方法、履約時間、招標型態(如一般施工、統包)、決
    標方式(如總價決標、實做實算)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
    格因素(作業流程詳附件一)。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機關內人員派兼之,其中置召集人
    一人,綜理審查事宜,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並得視個
    案實際需求遴選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本小組委員,其不得有之情形及不得遴選為委員之情形,準
    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規定。
五、本小組由主管業務組室依第二點審查事項召開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審查事項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協助
    審查;並得通知本署主計及政風單位列席協助提供意見。
六、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審
    查會議紀錄應由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全體簽名。
七、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委員出
    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有增減或更換委員
    需要者,得隨時為之。
八、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應行迴避或機關發現時應令其迴避。
    前項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保密事項,從其規定。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該案投標、作為
    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九、非屬巨額工程採購,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