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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審查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工字第109052349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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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採購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以
    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特成立工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本署巨額工程採購,審查事項如下:
    (一)決標原則。
    (二)爭議處理。
    (三)底價審查。
    (四)標價偏低情形檢討。
    前項第(一)款決標原則,應於招標前提報本小組審查,(二)、(三)
    、(四)款則依實際需要提報審查。
三、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辦理底價審查,應先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於資
    訊網站歷史標案及「營建物價」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
    相關物價資訊等,並應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招標型態(如一
    般施工、統包)、決標方式(如總價決標、實做實算)及相關契約條件等
    影響價格因素(作業流程詳附件一)。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機關內人員派兼之,其中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
    查事宜,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
    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並得視個案實際需求遴選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本小組委員,其不得有之情形及不得遴選為委員之情形,準用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規定。
五、本小組由主管業務組室依第二點審查事項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審查事項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
    知本署主計及政風單位列席協助提供意見。
六、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審查會議紀錄應
    由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全體簽名。
七、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繼任委
    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有增減或更換委員需要者,得隨時為之。
八、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或機關發現時應令
    其迴避。
    前項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保密事項,從其規定。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該案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
    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九、非屬巨額工程採購,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