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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加工出口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收費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為防治區內
    水污染並維持污水處理系統之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使用費=Q×UQ+ 零點三×Qa×UQ+T
    其中:
    Q: 為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UQ:為收費單價=十五點四二元/立方公尺。
    Qa:超出納管水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之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
    T: 為廢(污)水水質化學需氧量(COD) 、懸浮固體(SS)、重金
        屬、氰化物、硝酸鹽氮、氨氮、硫化物、氟鹽及氫離子濃度指數
        (pH)超出納管水質標準時之合計加計使用費,各水質項目之加
        計使用費依附表計算。前開加計使用費,得按個別排放口分開計
        算。
    本分處得不定期派員採樣分析用戶廢(污)水水質,作為污水處理系
    統使用費計收依據。


三、本分處得依據污水處理系統所需建設、操作、維護及管理成本,適時
    檢討收支情形後進行計收方式之調整,並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