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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加工出口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加四環字第1100106042E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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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以下簡稱本分處),為防治區內水污
    染並維持污水處理系統之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下:
    使用費=Q×UQ+零點三×Qa×UQ+T
    其中:
    Q :為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UQ:為收費單價=十五點四二元/立方公尺。
    Qa:超出納管水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之廢(污)水水量(立方公尺)。
    T :為廢(污)水水質化學需氧量(COD )、懸浮固體(SS)、重金屬、
        氰化物、硝酸鹽氮、氨氮、硫化物、氟鹽及氫離子濃度指數(pH)超
        出納管水質標準時之合計加計使用費,各水質項目之加計使用費依附
        表計算。前開加計使用費,得按個別排放口分開計算。
    本分處得不定期派員採樣分析用戶廢(污)水水質,作為污水處理系統使
    用費計收依據。
三、本分處得依據污水處理系統所需建設、操作、維護及管理成本,適時檢討
    收支情形後進行計收方式之調整,並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分處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因素,提出本要點所定費用
    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本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