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項│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一年內違規 │
│次│ ├───────┼───┬───┬───┤
│ │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
├─┼────────┼───────┼───┼───┼───┤
│一│未依規定之格式、│貿易法第二十條│警告 │警告 │處新臺│
│ │程序或收費數額簽│之二第三項第一│ │ │幣(以│
│ │發原產地證明書 │款 │ │ │下同)│
│ │ ├───────┤ │ │三萬元│
│ │ │貿易法第二十八│ │ │罰鍰 │
│ │ │條第三項 │ │ │ │
│ ├────────┼───────┼───┼───┼───┤
│ │未依規定之格式、│貿易法第二十條│警告 │處三萬│處六萬│
│ │程序或收費數額簽│之二第三項第一│ │元罰鍰│元罰鍰│
│ │發海峽兩岸經濟合│款 │ │ │ │
│ │作架構協議原產地├───────┤ │ │ │
│ │證明書 │貿易法第二十八│ │ │ │
│ │ │條第三項 │ │ │ │
├─┼────────┼───────┼───┼───┼───┤
│二│未經核准簽發貿易│貿易法第二十條│警告 │處三萬│處六萬│
│ │局公告之特定原產│之二第三項第二│ │元罰鍰│元罰鍰│
│ │地證明書 │款 │ │ │ │
│ │ ├───────┤ │ │ │
│ │ │貿易法第二十八│ │ │ │
│ │ │條第三項 │ │ │ │
│ ├────────┼───────┼───┼───┼───┤
│ │未經核准簽發海峽│貿易法第二十條│處三萬│處六萬│處十二│
│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之二第三項第二│元罰鍰│元罰鍰│萬元罰│
│ │協議原產地證明書│款 │ │ │鍰 │
│ │ ├───────┤ │ │ │
│ │ │貿易法第二十八│ │ │ │
│ │ │條第三項 │ │ │ │
├─┼────────┼───────┼───┼───┼───┤
│三│未依規定保存文件│貿易法第二十條│警告 │警告 │處三萬│
│ │ │之二第三項第三│ │ │元罰鍰│
│ │ │款 │ │ │ │
│ │ ├───────┤ │ │ │
│ │ │貿易法第二十八│ │ │ │
│ │ │條第三項 │ │ │ │
├─┼────────┼───────┼───┼───┼───┤
│四│未保守出口人之營│貿易法第二十條│警告 │警告 │處三萬│
│ │業秘密 │之二第三項第四│ │ │元罰鍰│
│ │ │款 │ │ │ │
│ │ ├───────┤ │ │ │
│ │ │貿易法第二十八│ │ │ │
│ │ │條第三項 │ │ │ │
├─┼────────┼───────┼───┼───┼───┤
│五│未依規定之格式、│貿易法第二十條│警告 │處三萬│處六萬│
│ │程序或收費數額簽│之二第三項第一│ │元罰鍰│元罰鍰│
│ │發原產地證明書、│款、第二款、第│ │,並得│,並得│
│ │未經核准簽發貿易│五款 │ │停止簽│停止簽│
│ │局公告之特定原產├───────┤ │發原產│發原產│
│ │地證明書,損害我│貿易法第二十八│ │地證明│地證明│
│ │國商譽或擾亂貿易│條第三項 │ │書一個│書二個│
│ │秩序之行為 │ │ │月 │月 │
│ ├────────┼───────┼───┼───┼───┤
│ │未依規定之格式、│貿易法第二十條│處三萬│處六萬│處十二│
│ │程序或收費數額簽│之二第三項第一│元罰鍰│元罰鍰│萬元罰│
│ │發海峽兩岸經濟合│款、第二款、第│,並得│,並得│鍰,並│
│ │作架構協議原產地│五款 │停止簽│停止簽│得停止│
│ │證明書、未經核准├───────┤發原產│發原產│簽發原│
│ │簽發海峽兩岸經濟│貿易法第二十八│地證明│地證明│產地證│
│ │合作架構協議原產│條第三項 │書一個│書一個│明書二│
│ │地證明書,損害我│ │月 │月 │個月 │
│ │國商譽或擾亂貿易│ │ │ │ │
│ │秩序之行為 │ │ │ │ │
└─┴────────┴───────┴───┴───┴───┘
註 1:初次違規處分指簽發單位第一次受處分,或自第一次受處分送達時
起滿一年後違規受處分。自初次處分送達時起,一年以內再違反本
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時起,一年
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 2: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所生影響及
所獲利益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
或案情重大或簽發單位有同時違反項次一至五之情形,得敘明理由
就個案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