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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門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石門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
    大漢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
    、其他用途等標的及防洪多目標運用,並確保水庫安全,訂定本要點
    。
二、本水庫以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桃園市大漢溪主流中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排砂隧道。
(五)發電隧道及尾水路。
(六)河道放水道。
(七)分層取水工。
(八)石門大圳取水口。
(九)石門大圳排砂退水路。
(十)後池堰及沖刷道。
(十一)桃園大圳取水口。
(十二)自來水抽水站取水口。
(十三)溪洲圳取水口。
(十四)中庄攔河堰。
(十五)中庄調整池。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水力用水或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
      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洪峰發生前階段及洪峰發生後階段,經由
      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上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十一)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十二)嚴重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二百四十五公尺,非汛期時(每年十二月一日至
    次年四月三十日)得蓄水至二百四十五‧三公尺。
六、本水庫之運用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辦理。本水庫運用規線分為上限、
    下限及嚴重下限。其在各月底之水庫有效蓄水量如附表及附圖。
七、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桃園水利會)、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石門水利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
    公司)及工業用水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給水、灌溉
    計畫配水量,送北水局協商同意後辦理。
八、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原則如下:
(一)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上時,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並得視各標
      的用水需求增加調配之。
(二)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最高依據計畫配水量供水。
      但得因應水情狀況減量供水。
(三)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農業用水依據計畫配水
      量百分之七十五供水為原則,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據計畫
      配水量百分之九十供水為原則。
(四)水庫有效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農業用水依據計畫配水量百分
      之五十供水為原則,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依據計畫配水量百
      分之八十供水為原則。
九、本水庫發電運用原則如下:
(一)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上時,依據前點第一款之供水量發電,並
      得適當增加發電以調節水位。
(二)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據前點第二款之供水量發
      電。
(三)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依據前點第三款之供水
      量發電。
(四)水庫有效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依據前點第四款之供水量發電
      。
    前項各款發電供水量不含石門大圳供水量。
十、北水局依第八點供水,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增量或減量措施。
    前項有關調用農業用水之補償,依本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中庄攔河堰得攔引大漢溪水源,引水至中庄調整池蓄存並供應台水
      公司用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二、本水庫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當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進水流量未達每秒一千
        立方公尺前,以發電隧道及尾水路、河道放水道、排砂隧道、排
        洪隧道,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若水庫水位於標高二百
        三十七‧五公尺以上且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得視水庫水位、雨量
        及入流量狀況,增加溢洪道洩洪調降水庫水位。每年洪水期第一
        次颱風情況發生後,水庫水位標高得降至上限以下,如水位因攔
        蓄洪水而升高至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時,在次一颱風情況發生
        後,得降低至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下。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當水庫進水流量大於每秒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至
        洪峰後之退水曲線流量為洪峰流量百分之九十前,其最高放水流
        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
        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量逐漸減
        少,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洩洪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十三、中庄攔河堰應視入流量,預先開啟排砂道閘門或倒伏排洪道閘門,
      以利水流通過。

     第 四 章 洩洪通報及放水警報
十四、水庫調節性放水未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應於一小時前播放放水警
      報,其作業由北水局另行訂定。
十五、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以上三小時前,
      應將預定洩洪操作內容通報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臺北翡翠水庫
      管理局及本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
十六、本水庫在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以上二小時前
      應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轉知所屬區公所及消防、
      警察單位、台水公司、桃園水利會、石門水利會及相關防汛單位,
      並發布新聞稿通知相關媒體。
十七、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每秒四百立方公尺以上時,應於二
      小時前開始播放洩洪警報,間隔十分鐘至二十分鐘發布一次。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八、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為
      維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北水局得逕作緊急運轉,降低水
      庫水位。
十九、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六點、第十七點規定通知或通報
      ,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二十、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
      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