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程序依據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以標準檢驗局及各分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受理案件為限。
三、商品檢驗規費退還之數額,以溢繳之差額或未執行之部分為限。
四、繳費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繳款收據或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原
受理報驗單位辦理退還檢驗規費。
五、本局受理第四點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單位調原案審核並核算應退金額,必要時送業務單位確認並簽
准後,再將退還數額後會秘書室並提供繳款書影本後再送會計室開
立傳票。
(二)經核准案應依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退還
手續後,由出納單位通知繳費義務人領取。不符退還規定者,由受
理單位通知繳費義務人。
(三)退費作業處理流程圖及審查時間如附件。
六、本局受理第四點申請時,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本局核准退
費或終止辦理之日止,就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
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七、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
出具體證明,向本局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