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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節約用水,促進愛護水資
    源之具體行動,達到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對推行節約用水績優單
    位及推廣節約用水成效卓著之節水達人給予表揚,特訂定表揚節約用
    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有關全國節約用水績優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節水達人之推薦、報
    名、評審及表揚活動等,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表揚單位分為五組:
(一)機關組:包括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所屬
      機關、國營事業之非生產事業單位。
(二)學校組:包括學前教育事業、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院校及
      特殊教育學校。
(三)產業組:包括所有製造業。
(四)商業組及其他:係指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藝術、娛樂及休
      閒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及不屬於第一款至第三款分組單位者。
(五)節水達人組:具單一或多項節約用水方法、技術或觀念推廣專長之
      個人,其推廣方式操作簡易、環保、不需花費高價,且不涉及商業
      行為者。


四、參加表揚之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限制:
(一)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工廠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並繼續營運二年以上者。
(三)用水戶須最近二年內確實居住於用水地址未曾遷移者。
(四)節水事蹟須以最近二年內仍持續執行者。
(五)同一節水事蹟不得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六)不得有非法取水之行為,違反者取消其資格,五年內禁止報名參加
      。


五、單位於推動節約用水具有下列效益一項以上,經評審為優良者,給予
    表揚,並頒贈獎牌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惟僅提計畫或方案尚未付諸實
    施,或執行尚無具體成效者不予表揚:
(一)改善水資源有效利用作業,促進用水合理化者。
(二)勵行省水措施成效卓著者。
(三)推動水循環或再生利用,有效節用水量績效卓著者。
(四)開發研製省水型用水器材及雨水貯蓄設施確有效用者。
(五)對節約用水技術有創新發明或整合功能,並經第三者施行有效者。
(六)辦理發行、宣導、講習、教育、訓練等節約用水推廣工作,成效卓
      著者。
(七)其他推動愛護水資源及節約用水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六、參加表揚之節水達人須符合下列資格,經評審通過者,頒贈獎牌或其
    他適當之獎勵:
(一)不限國籍,惟最近兩年內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二)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三)推廣節約用水方式可為單一或多重項目,其推廣方式操作簡易、環
      保、不需花費高價,且不涉及商業行為者。


七、為評審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每年組成評審小組,就報名表
    進行資料書面審查、實地現勘,以及評分標準、參與評審過程等有關
    規定之審定。評審小組置委員九人以上,由本署就政府有關人員、學
    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評審委員之聘
    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為無給職,惟開會及審查時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有關評審委員會議之召開,須逾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且
    各決議事項,須逾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八、每年表揚名額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依第三點之分組予以審查,每組錄取報名單位數百分之五十,並以
      十個單位為上限,報名單位皆未達節約用水績優標準者可從缺。經
      評審委員會議討論,得增加各組錄取名額,惟總錄取以四十個單位
      為限。
(二)節水達人不限定名額,報名者皆未達標準可從缺。


九、報名參選方式及評選項目如下:
(一)報名方式:自行報名。
(二)各單位應檢附報名表(附表一)、節水事蹟摘要表(附表二)及分
      項節水事蹟成效說明表(附表三)各一份(含電子檔);節水達人
      應檢附報名表(附表四),寄送至本署台北辦公區新店辦公室(新
      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七十六號)或指定地址。
(三)績優單位評選項目:針對單位推動節約用水策略、近二年節(用)
      水設備改善及效益、用水管理及推廣措施等給予權重評分,詳附表
      五。
(四)節水達人評選項目:針對節約用水做法、節水成效及推廣成效等給
      予權重評分,詳附表六。報名者親自展示說明推廣節約用水之方式
      ,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可自行準備道具。
(五)報名期間:每年公告報名期間以三至四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
      調整變更,屆時於本署網站公告報名時間。
(六)表揚方式:由本署舉辦表揚頒獎典禮,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盃(牌)
      予得獎單位或達人,以茲鼓勵。


十、本要點奉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