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節約用水,促進愛護水資源之
具體行動,達到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對推行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推廣
節約用水成效卓著之節水達人給予表揚,特訂定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
節水達人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有關全國節約用水績優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節水達人之推薦、報名、
評審及表揚活動等,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三、本要點之單位指下列之分組:
(一)機關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
國營事業之非生產事業單位。
(二)學校組:學前教育事業、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大專院校及特殊教
育學校。
(三)產業組:依法設立登記並繼續營運二年以上之製造業。
(四)商業組及其他:依法設立登記並繼續營運二年以上之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及其他不屬於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單位。
本要點所稱之節水達人指個人。
四、參加表揚之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限制:
(一)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最近二年內於同一用水地址確實有營運情形者。
(三)節水事蹟須以最近二年內仍持續執行者。
(四)同一節水事蹟不得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五)不得有非法取水之行為,違反者取消其資格,五年內禁止報名參加。
(六)節水績效應符合附件一至附件三規定之用水指標。
五、單位於推動節約用水具有下列效益一項以上,經評審為優良者,給予表揚
,並頒贈獎牌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惟僅提計畫或方案尚未付諸實施,或執
行尚無具體成效者不予表揚:
(一)改善水資源有效利用作業,促進用水合理化者。
(二)勵行省水措施成效卓著者。
(三)推動水循環或再生利用,有效節用水量績效卓著者。
(四)開發研製省水型用水器材及雨水貯蓄設施確有效用者。
(五)對節約用水技術有創新發明或整合功能,並經第三者施行有效者。
(六)辦理發行、宣導、講習、教育、訓練等節約用水推廣工作,成效卓著
者。
(七)其他推動愛護水資源及節約用水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六、參加表揚之節水達人除須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外,
並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不限國籍,惟最近兩年內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二)推廣節約用水方式可為單一或多重項目,其推廣方式操作簡易、環保
、不需花費高價,且不涉及商業行為者。
七、為評審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每年組成評審小組,就報名表進行
資料書面審查、實地現勘,以及評分標準、參與評審過程等有關規定之審
定。評審小組置委員九人以上,由本署就政府有關人員、學者、專家及民
間團體代表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評審委員之聘期一年,期滿得予
續聘;委員為無給職,惟開會及審查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有關評審委
員會議之召開,須逾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且各決議事項,須逾出席委員
半數以上同意。
八、每年表揚名額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依第三點之分組予以審查,每組得頒發「特優獎」一名、「優等獎」
二名,報名未達績優標準者可從缺。報名單位數超過二十單位之組別
,經評審委員會議討論,得增加各該組錄取名額一名至二名。
(二)節水達人名額以三名為限,報名者皆未達標準可從缺。
九、報名參選及評選方式如下:
(一)報名方式:單位自行報名;節水達人可自行報名或由社區、所屬機關
團體推薦報名。
(二)各單位應檢附報名表(附表一)、節水事蹟摘要表(附表二)及分項
節水事蹟成效說明表(附表三)各一份(含電子檔);節水達人應檢
附報名表(附表四),寄送至本署或指定地址。
(三)績優單位之審查:
1.資格審查:依第四點規定之資格限制進行審查,詳附表五。
2.初選:針對單位推動節約用水策略、近二年節(用)水設備改善及
效益、用水管理及推廣措施等給予權重評分,詳附表六。
3.複選:各組依初選評分排序,以報名單位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進
行實地現勘,再以附表六權重重新評分。
4.決選: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議,議決表揚名單。
(四)節水達人之審查:
1.資格審查:依第六點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詳附表五。
2.針對節約用水做法、節水成效及推廣成效等給予權重評分,詳附表
七。報名者親自展示說明推廣節約用水之方式,時間以二十分鐘為
限,可自行準備道具。
(五)報名期間:每年公告報名期間以三至四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
整變更,屆時於本署網站公告報名時間。
(六)表揚方式:由本署頒發獎盃(牌),並得頒發獎金予得獎單位或達人
,以茲鼓勵。表揚方式及獎金額度本署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