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玩具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轄區分局。
三、玩具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四、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受理報驗地點:
1.國內生產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報驗,必要時得跨轄
區報驗。
2.代理商或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報驗
,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二)檢驗地點:標準檢驗局委託之代施檢驗單位。
(三)檢驗時限:取樣之樣品送達檢驗單位起七個工作天內。
(四)檢驗費用:按國內出廠批售價格(未含稅)或輸入商品起岸價格(
CIF )千分之二‧五計收。惟每批檢驗費用經核計不足最低費額五
百元者,以五百元計收;超過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減半計收。
(五)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
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 。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
定代碼組成。
1.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字軌為「C 」及流水號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
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
範圖: 。
2.報驗義務人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時,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
識申請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
證明文件、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及近一年內三批報驗商品之
查驗證明影本,依其所在地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
「M 」及指定代碼。
3.報驗義務人取得標準檢驗局核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資格,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廢止其自行印製商品檢
驗標識:
(1)停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
(2)將核准自印之商品檢驗標識標示於非核准之商品上。
(3)未貼商品檢驗標識二次以上。
4.目廢止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屆滿三個月且經連續報驗商
品三批檢驗合格者,報驗義務人始得重新申請使用自印商品檢驗
標識。
5.報驗義務人報驗玩具商品時,應將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M00000 及
批號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及批號欄詳實填報,並於商
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M00000 及批號(七碼)緊鄰基本圖式
之右方或下方,以上下並列方式標示,俾落實後市場管理機制及
商品追溯功能。
範例:0807001 【為報驗義務人九十七年七月份製造之第一批玩
具商品;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三
、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範圖: 或 M00000
M00000 批號:0807001
批號:0807001
(六)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檢驗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監
視查驗檢驗登記。
2.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商品時,應將玩具商品品
名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自動化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
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以附表方式黏貼於報驗申請書背面;如
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務人補正後重新報
驗。
3.凡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且未超過一百項之玩具
商品,經同一商品分類號列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採每
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
放;再經連續五十批查驗符合規定,且近一年內無不合格紀錄者
,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未抽中批
採書面核放;且該次報驗紀錄列入簡化報驗規定之批數累計。
4.凡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二項以上之商品分類號列或同一商品分類
號列且超過一百項之玩具商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該批須取樣檢
驗並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且該次報驗紀錄不列入簡化
報驗規定之批數累計。
5.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一商品分
類號列的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
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三目。
6.抽中批玩具之取樣比率,報驗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一
項。但最少應取樣一項,最多五項;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
每二十項增加抽驗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惟取樣比率得視
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7.抽中樣品須作檢驗及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若該批玩具
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已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
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
試驗報告),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
示等項目,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8.書面核放部分,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面
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
(1)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方式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
查核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2)書面核放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審查中文標示樣張。
9.玩具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其報驗義務
人應於完成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取樣及封存。
10.檢驗不合格案件須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者,應依
下列事項辦理:
(1)不合格玩具須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海關或原檢驗機關提出
申請,憑以續辦重新報驗申請或辦理銷案事宜。報驗義務人應
於退運後檢附關稅局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原
檢驗機關銷案或由原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關稅局線上退
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2)不合格玩具須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
機關提出申請,憑以續辦重新報驗申請或辦理銷案事宜。
(3)倘不合格玩具須監督改善後續辦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標
準檢驗局核准函、不符合通知書、報關單等資料向原檢驗機關
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
(4)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按第六目辦理;惟經檢
驗不合格項次之玩具商品,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
次之玩具,並應加倍抽樣。
11.市售玩具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報
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一商品分類號列的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
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三目;並依商品
檢驗法相關規定,函請報驗義務人應將同型式、同規格及同批號
(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者)的玩具商品,全數下架回收並限期改正
;如無法改正者,應退運或銷毀。
五、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之受理程序: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玩
具商品至少各送樣三件,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玩具指定試驗室(財
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二)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驗
證登錄證書:
1.基本文件:
至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bsmi.gov.tw )之「申辦服務及
書表下載」下載驗證登錄申請資料登錄程式,填報資料並儲存至
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驗證登錄基本文件。
2.符合性評鑑文件:
(1)標準檢驗局認可之玩具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2)符合型式聲明書。
3.技術文件:
(1)標準檢驗局認可玩具指定試驗室核可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
表。
(2)廠商代理人說明表。
(3)玩具產品描述說明表。
(4)產品/零件物料表及查檢表。
(5)現行品保制度描述說明表(可以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
依 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登錄證
書影本取代)。
(6)玩具製造流程。
(7)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 吋 ×6 吋照片
)。
(三)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四)審查時限: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
品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五)登錄年費:每一型式新臺幣二百元。
(六)審查費:
1.申請驗證登錄: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
千元。
2.驗證登錄證書授權:每一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3.驗證登錄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七)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次。
(八)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標準檢驗局發給證書時
指定);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R00000 ,並應依前點第五
款第五目之批號標示規定,標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並貼
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 或 R00000
R00000 批號:0807001
批號:0807001
(九)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主要製程相同,且使用同主要材質、原物料/零件者且基本設計
相同者屬同一型式,可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列型式。
2.主要製程相同,使用同一群組原料者,且外觀相似者,視為同一
型式且不分系列型式;外觀不同者屬系列型式。
(十)驗證登錄證書登錄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檢附核准之商品驗證登
錄型式分類表、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 4
吋× 6 吋照片)、產品/零件物料表及查檢表、製造流程、中文
標示樣張及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2.同一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商品時,應檢附核准之商品驗證登
錄型式分類表及玩具商品彩色照片(包括玩具商品實際尺寸;4
吋× 6 吋照片)、產品/零件物料表及查檢表、中文標示樣張及
型式試驗報告,向檢驗機構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