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玩具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轄區
分局。
三、玩具商品經依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評估,分為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
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附件一),採行下列檢驗方式:
(一) 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符合性聲明。
(二) 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
式二)+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雙軌併行。
商品同時包含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範圍者,應依前
項第二款辦理。
四、檢驗項目、樣品擇定及試驗方式如附件二。
五、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 檢驗地點:檢驗機關或本局委託之檢驗單位。
(二) 檢驗時限:樣品送達檢驗單位次日起七個工作天。
(三) 商品檢驗標識規定如下:
1.報驗義務人得向檢驗機關申購本局印製之「C」 字軌商品檢驗標
識或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 及指定代碼之商品檢驗標識。
2.報驗義務人報驗時,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批號且本體或最小包裝
上標印有批號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
由字軌「M」 、指定代碼(含七碼批號)所組成,緊鄰基本圖式
之右方或下方,以上下並列方式標示,俾落實後市場管理機制及
商品追溯功能。
範例:2007001 【為報驗義務人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份製造之
第一批玩具商品;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
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範圖:
(四) 查驗方式:
1.報驗義務人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時,應檢附抽中批項次
玩具或未抽中批者至少一項商品之實體中文標示照片或預定製作
之中文標示樣張、圖樣等相關資料,將商品品名全數登錄於本局
自動化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
以附表方式申辦;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
務人補正後重新報驗。
2.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報驗之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
,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
十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
式檢驗。
3.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
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
4.抽中批之取樣比率,報驗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一項,
但最少應取樣一項,最多五項;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二
十項增加抽驗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但取樣比率及數量得
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5.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僅檢驗重點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
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由本局編列監視計畫進行檢驗。
6.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已
取得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
式試驗報告者(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
取樣及檢驗,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但有安全
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7.抽批查驗未抽中批,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
書面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
:
(1) 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查
核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2) 未抽中查核批,採書面核放,審查第一目相關資料。
8.檢驗不合格案件須申請重新報驗者,除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
法辦理外,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倘不合格商品改善計畫為更換零(配)件時,須提供欲更換
零(配)件符合規定之確效證明。
(2) 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及檢驗項目按第
四目及第五目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經改善後重新報
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並應加倍抽樣。
(3) 重新報驗案件,經本局核准不合格項次商品之部位銷毀者,
該項次得免抽樣。
9.經購取樣或監視計畫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同
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
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六、驗證登錄之辦理方式:
(一) 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試驗原則、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申請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三
)及檢附樣品,向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試驗原則:
(1) 樣品數量: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商品至少各送樣三件。
(2) 型式試驗項目:採重點檢驗項目。
(3)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3.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 主要製程相同,且使用同主要材質、原物料/零件者且基本
設計相同者屬同一型式,可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
列型式。
(2) 主要製程相同,使用同一群組原料者,且外觀相似者,視為
同一型式且不分系列型式;外觀不同者屬系列型式。
(二)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時,申請人除應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檢
附基本文件及符合性評鑑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技術文件,向檢驗
機關申請:
1.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三)。
2.符合型式聲明書(附件四)。
3.玩具商品確效證明聲明書(附件五)。
(三) 審查時限: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
品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
次。
(五) 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 及指定代碼(本局發給證書時指定)
;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標
示,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
(六) 驗證登錄證書登錄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檢附指定試驗室簽署之
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
發證書。
2.同一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商品時,應檢附指定試驗室簽署之
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型式試驗報告,向檢驗機關申請核准
。
七、符合性聲明之辦理方式:
(一) 附件一所列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之型式分類,依商品材質分類如下
:
1.紙類。
2.塑膠類。
3.其他複合材質類:商品含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二) 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及試驗原則:
1.申請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附件
六),向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試驗原則:
(1) 檢測項次擇定:指定試驗室於型式分類清單中,擇定各型式
分類中最複雜或風險性高項目檢測,其型式分類清單中,項
次總數累計未達一百項時,每二十項選擇一項檢測;項次總
數累計一百零一項以上,每五十項選擇一項檢測。
(2) 型式試驗項目:採重點檢驗項目。
(3) 樣品數量:每項至少三件。
(4)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三) 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存下列文件:
1.符合性聲明書。
2.技術文件:
(1) 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2) 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
(3) 玩具商品確效證明聲明書。
(四) 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及保存技術文件之商品,其附件六及型式試驗
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
表、變更後之附件六、原型式試驗報告或樣品等向指定試驗室申請
變更,其試驗原則如下:
1.達到或超過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依第二款第
二目試驗原則辦理。
2.未達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則僅變更附件六。
(五) 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
記,字軌為「D」 及指定代碼;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於
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標示,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
上。
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