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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
    案)有關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使用統一發票,且未申請「歡迎臺商回臺
          投資行動方案」優惠之中小企業。
  (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
                    且下列資格需符合至少一項:
      (1)屬5+2產業創新領域。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
                    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商業登記影本一份。
  (二)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及使用統一發票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四)股東結構及關係企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
      (1)屬5+2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或
                                                     產品項目。
       (3)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出貨(採購、銷貨等)文件
                                 及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5)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
                    之技術或智慧化功能相關之說明文件。

四、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
    知本部中小企業處、本部工業局、本部商業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
  前項核定,應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逾期未完成投資者
    ,該核定失其效力。

五、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機關聯合審查會議(以下
    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六、廠商依第三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
    有變更時,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其變更以
    一次為限。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審查會審查。

七、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申辦
    。

八、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及本部工業局局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三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副處長、本部工業局副局長及本部中小企業處副
    處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中小企業處代表一人。
  (二)本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三)本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四)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九、審查會每週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料。

十、本要點審查案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一、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