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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來水智慧型水網補助經費申請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為執行「推廣水資源智慧
    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自來水智
    慧型水網補助經費申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連江縣、金門縣地區之自來水智慧型水網實施
    計畫。

三、縣(市)政府提出自來水智慧型水網實施計畫申請補助案應於
    九月底前提報水利署。

四、申請案之經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等級而定,第一級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百
    分之八十二,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百分之八十六,
    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案核定後,縣(市)政府除經水利署同意者外,應於核定
    後三個月內上網招標,未完成者,水利署得取消該項申請補
    助案。各項申請補助案應於核定項目及經費內執行,超出部
    分未經水利署同意者,由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水利署依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辦理期中檢討。
    補助賸餘款應於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二個月內按補助比率繳 
    還水利署。

六、申請補助案於核定(如非委外辦理者)或發包後得請撥補助經
    費之百分之三十,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得請撥補助經費
    之百分之六十五,並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檢附驗收決算相關資
    料,請撥賸餘經費。
    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執行進度表(附件一
     )送水利署備查。

七、請撥經費時應檢具收據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附件二),
    另第一期款應再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及契約書;如非
    委外辦理,則僅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資料。

八、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縣(市)政府應將驗收證明及已核章之
    經費累計表函送水利署。

九、水利署及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
    ,受補助單位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十、縣(市)政府於計畫完成後於次年2月前,提送當年實施成果
    報告予水利署彙整,以利瞭解實際執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