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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智慧型水網補助經費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水事字第1103102019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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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為執行自來水智慧型水網相關計畫之補
    助經費申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連江縣、金門縣地區之自來水智慧型水網實施計畫。
三、縣(市)政府提出自來水智慧型水網實施計畫申請補助案應於九月底前提
    報水利署。
四、申請案之經費補助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等級而定,第一級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百分
    之八十四,第四級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案核定後,縣(市)政府除經水利署同意者外,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
    上網招標,未完成者,水利署得取消該項申請補助案。各項申請補助案應
    於核定項目及經費內執行,超出部分未經水利署同意者,由縣(市)政府
    自行籌應。
    水利署依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辦理期中檢討。
    補助賸餘款應於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二個月內按補助比率繳還水利署。
六、申請補助案於發包後得請撥發包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
    十時得請撥發包總經費百分之六十五,並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檢附驗收決算
    相關資料,請撥賸餘經費。
    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執行進度表(附件一)送水利署
    備查。
七、請撥經費時應檢具收據及已核章之請款明細表(附件二),另第一期款應
    再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及契約書;如非委外辦理,則僅需檢附納入
    預算證明資料。
八、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縣(市)政府應將驗收證明及已核章之經費累計表
    函送水利署。
九、水利署及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單位
    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十、縣(市)政府於計畫完成後於次年 2  月前,提送當年實施成果報告予水
    利署彙整,以利瞭解實際執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