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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分年執行計畫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評核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計畫分年經費需求,並透過補助金額核配及流用,有效控管本計畫各年度預算之執行,爰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單位以申請計畫書已獲本局核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限。

三、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計畫內容,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之申請,函送本局審核後,本局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百零八年第四季公告次年度核配補助金額。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基本資料:須包含申請案名、補助類型、核定計畫內容概要、現行補助契約之簽訂日期及本局文號、依「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召開跨局處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委辦契約影本等。如申請單位尚未完成委辦契約簽訂,屬當年度執行之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類型者,須提供決標公告影本;屬次年度執行之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類型或設置平價產業園區類型者,須提供招標公告影本,無則免附。

(二)累計執行進度說明(屬跨年度計畫者):應說明當年度工程內容、實際執行進度與核定計畫內容之差異性及成因。

(三)分年執行計畫內容:

1、申請年度及後續年度預計執行工作項目及內容。

2、屬工程進度者,應提供申請年度工程預定進度表(S-Curve)。

3、屬當年度計畫者,應說明該申請年度截至六月之具體進度(含預計工程進度);屬跨年度計畫者,應說明申請年度截至四月之具體進度(含預計工程進度);如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一者,應提出說明對照表,並於分年計畫獲核定後,辦理計畫變更作業。

(四)分年經費需求:包括申請年度及次年度預計執行費用之列項說明、預計申請補助金額;如申請分年執行計畫之經費需求超出原核定計畫之補助金額,應說明理由。

(五)計畫辦理情形:應針對申請案辦理歷程概略說明(含實際進度與預定工程進度表所載之差異、計畫期中、期末報告或規劃設置進度報告之繳交情形),並詳述申請案補助等有關款項請領狀況。

(六)用地取得情形:案件涉及用地取得者,應說明用地取得辦理情形(含土地清查結果、用地取得方式及期程、召開說明會情況與會議紀錄)及調查成果(含地主同意情形),以及後續預定工作項目及期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予審核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

(一)申請單位未依本局要求完成計畫核定、補助契約簽訂或修訂作業者。

(二)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不符前點各款規定,致影響本局針對執行成效認定者。

五、本局依以下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評核原則辦理審核作業,並經提報本要點第十一點評選小組會議(以下簡稱評選小組)備查後,由本局公告核配結果及函知各申請單位:

(一)為支持國家綠能政策發展,申請案件屬本要點規定配合能源政策,並報行政院認定者,其開發總經費得依原核定補助金額核配。

(二)為直接紓解產業缺地問題,申請案件屬設置平價產業園區類型,其產業園區申請設置所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調查費用」得依原核定補助金額核配。

(三)為鼓勵離島地區開發建設,促進產業環境均衡發展,申請案件所在區域屬我國之離島者,得依原核定補助金額核配。

(四)申請案件屬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或設置平價產業園區類型,其「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含環境監測費用)」之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經本局審核同意,依以下申請年度計畫經費分配計算公式予以核配:

1、各案申請年度核配金額=申請年度總工程經費×申請計畫案核定之補助比率上限×預算核配參數+補助費用提前執行數;「預算核配參數」指案件屬性權重×當年度案件執行率×縣市執行係數×調整係數α。相關參數說明,如附表。

2、前目所稱「補助費用提前執行數」,指申請案件經本局第一次核准後,提早於前一年度執行之補助費用執行數,惟案件若屬當年度執行者,其補助費用提前執行數亦得選擇併入當年度執行數,依上述公式進行次年度經費計算,並擇優核配。

3、為紓解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均衡區域發展,屬本要點認定財力分級第四級、第五級之縣市政府,其所提出申請補助案件之核配補助金額不得低於原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4、各案申請年度核配金額,應以核定計畫內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所載申請年度之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六、為有效運用補助經費,除屬設置平價產業園區類型,且已進入審查程序者外,其餘案件本局將於執行年度採二階段方式進行計畫執行評核,視各分年計畫執行情形進行通盤檢討及刪減流用如下:

(一)第一階段進度控管(特定時點):

1、本局將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跨年度計畫)及六月十五日(含執行年度計畫及跨年度計畫),檢核各補助案實際進度,與前述分年執行計畫內容所載預定工程進度之差異。

2、實際進度較預定工程進度落後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本局得刪減相當於全部或部分落後進度之補助金額。

3、實際進度較預定工程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二十者,除得刪減相當於全部或部分落後進度之補助金額外,本局將邀集申請單位召開專案會議;如經本局確認落後情事無法改善且已影響政策效益者,將按符合規定之執行進度核算補助金額,且全數刪減未執行及未符合規定執行之補助額度,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

4、第一階段進度控管結果(含補助金額刪減),經提報評選小組備查後,由本局公告並函知各申請單位。

(二)第二階段進度控管(預警時點):

1、本局於執行第一階段進度控管後,至該執行年度結束前,為第二階段進度控管期間。

2、第二階段進度控管期間如申請案件實際進度落後預定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者,本局將邀請申請單位召開專案會議檢討,並函文要求限期改善。

3、未依前目規定檢討內容,並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經提報評選小組備查後,全數刪減未執行及未符合規定執行之補助額度,並由本局公告並函知各申請單位。

七、依前點規定刪減之補助金額,本局得依本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公告受理作業。

八、各申請案件經本局核配流用金額後,其管控計畫執行進度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