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如附件

法規內容:
  1.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明定「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相關預算定義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 總支出預算:總支出預算係指營業成本加上營業費用。(總支出預算=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2. 研究發展預算:研究發展預算原則以研發費用為限,惟各國營事業如依法需編列特種基金規費由政府統籌運用者,不予納入;另各國營事業如有編列研發相關資本支出,亦可納入。(研究發展預算=研發費用-基金規費+研發相關資本支出)

  3. 計算及檢核方式:為降低匯率、原物料價格波動之不確定因素,各產業研發比例係以最近五年平均總支出預算,乘以目標比例試算目標年度應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數。

  1. 考量各國營事業產業特性及規模差異,訂定各國營事業所屬產業一百零九年年目標比例如下:

  1. 電業類:百分之零點六。

  2. 油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三七。

  3. 糖製品類:百分之零點八。

  4. 水源供應類:百分之零點零三。

  5. 金融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一至百分之零點一。

  6. 郵政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二。

  7. 交通運輸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八。

  8. 運輸管理類:百分之零點零一至百分之零點一七六。

  9. 菸酒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六。

  10. 印刷與造幣類:百分之零點一六至百分之一點七。

  1. 中央銀行屬國營事業,因其肩負外匯及金融穩定等國家重大政策責任,爰不予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