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如附件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九條之一第一項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明定「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相關預算定義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總支出預算:總支出預算係指營業成本加上營業費用。(總支出預算=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研究發展預算:研究發展預算原則以研發費用為限,惟各國營事業如依法需編列特種基金規費由政府統籌運用者,不予納入;另各國營事業如有編列研發相關資本支出,亦可納入。(研究發展預算=研發費用-基金規費+研發相關資本支出)
計算及檢核方式:為降低匯率、原物料價格波動之不確定因素,各產業研發比例係以最近五年平均總支出預算,乘以目標比例試算目標年度應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數。
考量各國營事業產業特性及規模差異,訂定各國營事業所屬產業一百零九年年目標比例如下:
電業類:百分之零點六。
油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三七。
糖製品類:百分之零點八。
水源供應類:百分之零點零三。
金融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一至百分之零點一。
郵政服務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二。
交通運輸類:百分之零點零零一八。
運輸管理類:百分之零點零一至百分之零點一七六。
菸酒製品類:百分之零點五六。
印刷與造幣類:百分之零點一六至百分之一點七。
中央銀行屬國營事業,因其肩負外匯及金融穩定等國家重大政策責任,爰不予訂定。